對于沒有作出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也存在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盜竊物,如適用善意取得容易縱容購買贓物的行為,同時助長盜竊行為的多發,加上對于被盜財物,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司法機關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追繳后退回,如規定適用善意取得,則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突。,第二種觀點認為,民法范疇內盜竊物應作為普通的一般商品,可以適用善意取得。主要原因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交換安全、有效地進行。盡管盜竊物在脫離原所有人的占有時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實意思,但在其進入流通領域后,在復雜的商品交換中,要求購買人從眾多商品中區分出盜竊物,幾乎是不可能的。對于此情形下的善意買受人,如果不予保護,顯然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第三種觀點認為,盜竊物應有條件的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并非絕對禁止或當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應當附加條件。如可以參照《民法典》關于對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即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內未行使回復請求權,或在一定期限內行使了回復請求權,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應的價金等,該盜竊物就應當屬于善意占有人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評析,市場交易過程中購買的物品中存在贓物的現象較為普遍,如果一律不予保護,有違公平原則,影響交易安全,但如果按照普通物品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又會助長盜竊行為及銷贓行為,影響社會風氣,第三種觀點更為合理,有條件的適用善意取得。,這類物品的法律權益在我國的法律中有著較為復雜的解答。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的物品意識和盜竊的時間,較為難以分辨,對相應的法律行為也難以分辨。但如不是有意或牟利手段獲得的我國都為寬松的管理。,可以。因為不動產通常以登記為所有權取得的要件,所以大略一想,會覺得不動產是無法存在無權處分的可能的,這大概是物權法之前民法不承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但社會生活千變萬化,針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情形客觀上也存在,這最終導致從物權法頒布開始,我國民法承認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能不能對抗抵押擔保,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抵押擔保不需要登記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以對抗抵押擔保。如果抵押擔保辦理了登記的,善意取得不能對抗抵押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對此目前法律上沒有規定學者在理論上有分歧有部分學者認為盜贓物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權利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回復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物的,原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有學者認為盜贓物不應適用善意取得因為盜贓物不僅涉及私人問題,還涉及公共秩序,即公安機關追查贓物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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