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會受到什么處罰?
一、圍標串標的處罰標準
1、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以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即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圍標串標的其他責有哪些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指:
(1)以行賄謀取中標;
(2)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3)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工程圍標串標的處罰
工程圍標串標違法性質嚴重,會面臨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刑事打擊三重打擊。一旦查實,承建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工程圍標串標是指承建單位為獲取工程項目而實施的虛假承諾、價格欺騙、人員組成、材料質量、工程能力等方面的欺詐行為。它違背了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標原則,嚴重損害了招投標市場秩序和競爭環境。工程圍標串標是非法行為,一旦查實,將面臨各種法律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依法查處工程圍標串標行為,可給予承建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相應的罰款或者限制參與招標投標等行政處罰。同時,如涉嫌刑事犯罪,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總之,工程圍標串標不僅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還會影響企業的聲譽和信譽。因此,建議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員工意識,增強企業誠信意識。對于招投標領域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進行反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何防范工程圍標串標行為?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 建立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招標投標的規范管理。2. 提高誠信意識,不要參與不合法的行為。3. 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參與人員的審核和管理,不與不良企業合作。4. 關注市場信息、政策動態,提高風險預警意識。
工程圍標串標是非法行為,不僅會受到各種法律行政處罰,還會帶來其他嚴重后果。建議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員工誠信意識,切實防范工程圍標串標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投標資格,并不予考慮其投標文件:(六)被查實行使欺詐手段投標,或者串通投標的;
投標人和招投標違法串標怎么處罰
在目前常常容易將“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與“最低價中標法”混為一談,誰的投標價最低誰就能中標,而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會給工程建設與管理留下極大隱患,是不符合招投標法精神的。 法律咨詢: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將承擔哪些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1)中標無效;(2)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3)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4)投標人自串通投標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串通投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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