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勝訴方自愿承擔的也可以由勝訴方承擔。共同訴訟中,由當事人對標的的厲害關系決定訴訟費用數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訴訟費用一般應當由敗訴一方承擔,勝訴方愿意負擔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 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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