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1.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偷渡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偷渡將構成 偷越國(邊)境罪 ,根據《 刑法 》第322條規定,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 罰金 ;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 法規 ,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犯偷越國邊境罪的,按照以下標準量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法律客觀:《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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