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的處罰
法律分析: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安全事故瞞報的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不報、謊報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耽誤事故搶救,并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觸犯不報、謊報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會被判處拘役。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嫌疑人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職工傷亡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1、按傷害程度分:根據國家標準(gb/t15236-94),職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經濟損失程度分:根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事故通常分為:
(1)一般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
(2)較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萬元或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損失事故:一次損失100萬元或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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