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與強制猥褻罪都是性犯罪,最大的區別在于強奸罪采取性交方式尋求性刺激,而強制猥褻罪則采取性交之外的方式尋求性刺激,猥褻兒童罪則不需要有強制行為,采取欺騙的方式一樣構成。我們就結合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進行分析:
這兩個罪名都性犯罪,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
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女性,男性不能成為強奸罪的對象。對于奸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不能定強奸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
2、侵害被害人的方式不同:
強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而強制猥褻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他人意志,采取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 X、雞X 等性交之外的方式尋求性刺激。
1、對十四歲以上的人猥褻,構成的是“強制猥褻罪”,對十四歲以下的兒童猥褻構成的是“猥褻兒童罪”,從這兩個罪名就可以看出,猥褻兒童罪并不要求有強制行為。強制猥褻罪中的“強制”,包括有形的暴力(如毆打、捆綁等)、軟暴力(如語言、精神脅迫等)、其它讓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式(如醉酒、下藥等)。猥褻兒童的,有強制行為的構成犯罪,沒有強制行為采取引誘、欺騙行為的也構成犯罪。
2、有一種特殊情況是,成年女性與男童發生性關系的,按猥褻兒童罪處罰。成年男性與女童發生性關系的,按強奸罪處罰。
案情: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案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振華、周XX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4年。2019年6月29日下午,周XX欺騙家長將一名9歲女童從江蘇帶到上海,在一家酒店將其交由王振華侵害,造成女童下身裂傷,構成輕傷。
此案,司法機關是按猥褻兒童罪追究王振華的刑事責任,至于為何是猥褻兒童罪而不是強奸罪,因外界不了解具體案情,是沒有辦法解釋這一問題的。有兩種可能:一是王某本人有特別的癖好,確實沒有實施強奸行為。二是無法用證據證明存在強奸行為。相比之下,猥褻兒童罪要比強奸罪量刑要輕,犯罪嫌疑人當然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罪名進行開脫。這種性侵案件多是在隱蔽空間進行,很難有詳細證據再現犯罪現場。王某即便有強奸行為,他不承認,警方也無法尋找到相關證據,也是無法進行指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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