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拘留期間家屬能否探視,要看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是不允許家屬去探視的,但行政拘留可以允許家屬探視,刑事拘留是可以找律師去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案件在偵查期間,只有辯護人可以會見在押人員,會見的規(guī)定如下: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注意手續(xù)上哪些問題
1、律師事務所證明
實務中,關于此文書的版本主要有《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下稱《介紹信》)《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下稱《函》)以及《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下稱《證明》),部分律師認為上述三份函件其所表達的意思以及所起的作用均一致,故在實際使用中亦不需作區(qū)分。
2、委托書
在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的情況下,《委托書》應附上委托人與在押人員的關系證明以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證明,通過關系證明材料證明委托人有為在押人員委托辯護律師的權(quán)利,而委托人本人身份證明則用于證明該委托系其本人行為。刑辯律師應有較高的證據(jù)意識,對上述材料要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
3、需要提供律師本人身份證。
4、罪名更改導致無法會見的問題
刑事訴訟過程中,有可能出現(xiàn)批捕或移送審查起訴時對涉案罪名進行變更的情況,律師在此時持原罪名的《介紹信》或《委托書》前往會見,有可能遭遇“閉門羹”。由于罪名的改變往往發(fā)生在訴訟程序階段變化、辦案部門變換的時候,如從偵查終結(jié)移送審查起訴之際,此時辦案部門均會向看守所提交《換押證》,上面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涉嫌罪名等,看守所電腦系統(tǒng)中亦會備存此文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被拘留所拘留十天家人可以看望嗎?
法律主觀:
1、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家屬可以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進行探視。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2、刑事拘留的,近親屬在其拘留期間不可以探視,但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代理人進行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偵查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客觀: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quán)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guī)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被現(xiàn)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zhì)拘留、拘留審查、驅(qū)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與他人的通信、通話、會見,應當經(jīng)拘留決定機關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2個小時以內(nèi)予以回復。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guī)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shù)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shù)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shù)、人數(shù)和時間的,應當經(jīng)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shù)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guī)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jié)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
經(jīng)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拘留可以去探望嗎
拘留期間是可以探視的。
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是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只能是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會見,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且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quán)隨時委托辯護人。委托好律師后,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人會見嫌疑人。民事拘留家屬可以探視。探視被拘留人時,應當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填寫登記表以及民警核對過以后,方可探視。
拘留人會見次數(shù)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shù)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shù)、人數(shù)和時間的,應當經(jīng)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shù)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guī)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被拘留了關押在拘留所的時候,只要符合探視條件的人都能夠提出自己的申請,去拘留所看看被拘留起來的當事人。對于人在拘留所里面的時候想要去探視他,又不知道怎么樣探視的時候該怎么做當事人可以在線詢問律師。
司法機關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之內(nèi)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jù):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quán)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guī)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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