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死者名譽權的法律責任:
1、停止侵害
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
2、返還
在某些情況下,對尸體名譽的侵害還涉及到對死者身體的損害,死者近親屬得行使返還請求權。
3、賠償損失
非法使用尸體的,應向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經濟賠償。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應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譽而給死者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的,應給予近親屬以精神損害賠償。
4、恢復名譽
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死者生前名譽的毀損,只有令加害人承擔恢復名譽之責,才能徹底根除損害名譽的直接后果,在適用這一形式時,應當注意:
(1)必須證明加害人的行為讓死者名譽受損。
(2)恢復名譽的具體措施視侵害行為及造成后果來決定。
(3)適用應當及時。
5、賠禮道歉
可采取口頭方式,也可用書面形式,刊登于報刊上或張貼有關場所,主要是對死者的一種慰藉,使其受損的名譽得到恢復,一定程度也體現了對死者近親屬的安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一、侵犯名譽權精神賠償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將統一 精神損害賠償 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侵害他人身體權的,參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賠償標準酌定賠償數額。
二、侵犯名譽權去世的人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停止侵害。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例如對具有誹謗性的書刊正在發行,有權要求停止發行或予以銷毀。應當指出的是,停止侵害還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將發表或傳播的誹謗性作品,此種請求權的行使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十分必要。
(二)返還。在某些情況下,對尸體名譽的侵害還涉及到對死者身體的損害,死者近親屬得行使返還請求權。有學者認為“公民死之后,其所有的尸體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尸體即為侵權。”[即把尸體作為一種特定的“繼承之物”,它不同于一般財產返還請求。
(三)賠償損失。非法使用尸體的,應向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經濟賠償。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應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補償標準進行賠償。非法利用尸體進行教學、科研的,也應予以賠償。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譽而給死者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的,應給予近親屬以精神 損害賠償 。
(四)恢復名譽。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的直接后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譽的毀損,只有令加害人承擔恢復名譽之責,才能徹底根除損害名譽的直接后果,在適用這一形式時,應當注意
1、必須證明加害人的行為讓死者名譽受損。
2、恢復名譽的具體措施視侵害行為及造成后果來決定。
3、適用應當及時。
(五)賠禮道歉。可采取口頭方式,也可用書面形式,刊登于報刊上或張貼有關場所,主要是對死者的一種慰藉,使其受損的名譽得到恢復,一定程度也體現了對死者近親屬的安慰。
死者的名譽權被侵犯者和家屬可以代替死者來要求相應的賠償,恢復死者的名譽等等。具體的回復是鄭明玉的方法可以才取口頭的方式或者是書面的方式在報刊上刊登。這種方式主要是對于死者的一種慰藉,在一定程度上對親屬也是一種安慰。
三、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 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方面來確定:
(一)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二)行為人行為違法。
(三)存在損害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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