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產品賠償標準
假冒偽劣產品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損失賠償:消費者購買假冒偽劣產品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廠商或者銷售者進行賠償。賠償金額一般包括購買價格、維修費用、醫療費用等;
2、懲罰性賠償:如果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銷售者有欺騙、虛假宣傳等惡意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進行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金額比損失賠償高出很多,一般是損失賠償的兩倍或以上;
3、侵權責任賠償:如果假冒偽劣產品造成了消費者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消費者可以要求廠商或者銷售者進行侵權責任賠償。侵權責任賠償一般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在索賠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如購買憑證、檢測報告、醫療證明等。此外,消費者應當在發現問題后及時向相關部門或者法院提出索賠要求,以免過期失效。
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
1、檢驗報告
鑒定報告分為質檢部門的檢驗報告和商品生產廠家的檢驗報告。一般情況下,工商執法人員只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涉案商品抽樣送檢,兩種檢驗報告得出的“送檢商品屬不合格或者假冒商品”的結論都可以直接作為認定假冒偽劣商品的證據。但是,工商執法人員在依據商品生產廠家的檢驗報告認定商品質量時,要嚴格審查其他有關證據,防止商品生產廠家受不正當利益驅使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而影響案件質量;
2、上級工商部門的檢查通知
目前,所有的企業都非常重視本企業產品的打假維權,企業一旦在市場上發現假冒本企業的商品時,會立即向當地工商部門進行舉報。上級工商部門一經查證屬實,在必要的情況下,就會下發檢查“通知”,要求下級工商部門對被舉報商品進行查處。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只要發現涉案商品屬于“通知”所指的問題商品時,就可以直接認定該商品屬于假冒偽劣商品;
3、商品包裝、裝潢等與正品的顯著差異
由于制造工藝、技術等因素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假冒偽劣商品的包裝、裝潢等和正品的包裝、裝潢等都會有所差別,執法人員只要將兩種標識(物證)進行證據固定,并指出兩種標識之間的顯著差異,就可以證明該商品屬于假冒偽劣商品;
4、現場檢測報告
目前,大多數工商部門都配備有食品快速檢測箱,在一些經濟條件好的地區還配備有檢測車等檢測設備。在辦案過程中,工商執法人員對一些涉案商品可以使用檢測設備進行現場檢測,而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假冒偽劣商品的直接證據;
5、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詢問筆錄
對于一些案值小,違法情節輕微,且涉案商品綜上所述,假冒偽劣產品賠償標準主要包括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和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在索賠時需要提供相應證據,并及時向相關部門或者法院提出索賠要求。
綜上所述,假冒偽劣產品賠償標準主要包括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和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在索賠時需要提供相應證據,并及時向相關部門或者法院提出索賠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的行政責任】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七條解讀
法典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律師解讀 一、懲罰性賠償概述 懲罰性賠償,是指法院作出決定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通常賠償是為了彌補受害者的損害,不具有懲罰性,其數額不能超出受害者的實際損失。各國對應否支持懲罰性賠償存在較大差異,但是懲罰性賠償制度所特有的功能逐漸獲得重視和認可。懲罰性賠償不局限于補償功能,具有懲罰、震懾、激勵等功能。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主要有: (一)懲罰和震懾不法行為人 懲罰性賠償是與補償性賠償相對而言的。補償性賠償僅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受司法制度、受害人的訴訟能力、訴訟意愿等多方面的限制,實踐中,不法行為人并不會對所有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違法成本較低。在產品責任領域,不利于促使不法行為人盡足夠注意義務,防止缺陷產品進入流通市場。懲罰性賠償則使不法行為人承擔更重的責任,一方面懲罰不法行為,另一方面通過提高違法成本,產生示范效應,震懾其他潛在的不法行為人。懲罰著眼于事后補救,震懾著眼于事前預防。 (二)撫慰受害人并促進受害人提起訴訟 在補償性賠償制度下,受害人會因訴訟耗費精力、金錢而不提起訴訟,姑息不法行為。給予受害人懲罰性賠償,不僅使受害人心理獲得安撫,彌補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的律師費等支出,使其獲得完全賠償,還能獲得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能夠激勵受害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制止違法行為,有益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三)彌補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之不足 制裁不法行為屬于政府職責,但是政府部門囿于編制、經費,不能及時掌控違法信息和證據,懲治不法行為。懲罰性賠償利用私人力量,使責任人的行為受到懲罰,起到協助公權力的作用,有效彌補了公權力執法不足。我國的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產品責任領域。我國早期的懲罰性賠償均未以受害者的實際損失為計算基數,也未將損害后果作為適用條件。例如,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侵權責任法》第47條則對產品責任中的故意行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使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更為完善。該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本條在這一規定的基礎上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加了“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情形。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相比,適用條件更為嚴格,對責任人的主觀狀態及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均有要求。具體要件如下: (一)產品存在缺陷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如果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應認定存在缺陷。缺陷的基本特征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例如,藥品所含物質的毒副作用已經超出了其治療效果,植入人體內的醫療器械零件脫落等。缺陷的種類包括設計、制造及指示(警示)缺陷。具體來講,醫療產品的設計缺陷如治療儀不具有治療功能;制造缺陷如鋼板質量不合格,容易斷裂;指示缺陷如藥品說明書未標明藥品對特定人群有副作用。此外,依據第1207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沒有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在符合其他構成要件時,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主觀要件是故意 懲罰性賠償對生產者、銷售者的主觀要件有嚴格要求。產品責任是嚴格責任,被侵權人無須證明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存在故意還是過失,即可請求其承擔補償性賠償(先行賠償人有追償權)。但是被侵權人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則應證明生產者、銷售者存在故意。比如,就醫療產品懲罰性賠償責任而言,受害人應證明“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明知,是指意識到某種事物,是一種意志活動。故意,是指意識到某種事物,還積極去做。故意,包括生產者、銷售者有侵害被侵權人的利益的意圖,還包括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但是無視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利益仍然生產、銷售。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間接故意。受害人能夠證明生產者、銷售者存在間接故意即可,即使生產者、銷售者并不希望損害發生,但是由于其對損害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應受懲罰。 比如,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醫療器械產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尚無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如果生產、銷售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應視為其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存在主觀故意。在一個案例中,某藥品生產企業違反規定,將“二甘醇”冒充輔料“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產,而“二甘醇”在病人體內氧化成草酸,導致腎功能急性衰竭。即屬于生產者明知生產的是不合格產品,仍然生產、銷售。如果生產者明知自己沒有生產某種產品的資格,仍然生產;銷售者明知生產者不具備有生產資格、產品沒有合格證而銷售,均可認定為存在故意。另外,生產者、銷售者收到產品存在相關質量問題的反饋意見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仍然繼續生產和銷售,亦可認定存在故意。有學者建議生產者、銷售者存在重大過失時,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如藥品生產企業對原材料檢驗發生重大疏漏,導致生產的藥品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缺陷。生產者雖不明知藥品存在缺陷,但是存在重大過失,其行為亦應受譴責。但本條僅是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規定為故意。 (三)后果上須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排除了被侵權人僅遭受財產損害后果的情況。死亡的結果容易判斷,但是如何認定健康嚴重損害,民事法律規范對此未進行界楚,可以參考相關刑事規范。生產、銷售的假藥、劣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可見,健康受到嚴重損害并不僅指重傷或者殘疾,也可能是輕傷以及器官功能障礙。 根據本條規定,損害應該是實際發生的,而非具有危險性。比如,如果藥品含有超出國家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在患者未大量服用時,可能尚未造成功能障礙,則無法依據本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這與《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有所區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并未要求造成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其第148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即使未受到嚴重損害,亦可請求支付價款的10倍,或者損失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體現了國家對違反食品安全行為的嚴厲制裁。 在受害人未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如果經營者生產、銷售產品的行為構成欺詐,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此外,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承擔刑事責任,并不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四)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損害賠償的歸責要件之一。如果生產者、銷售者雖然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但是產品缺陷并非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原因,被侵權人亦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三、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方式 《侵權責任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均規定產品責任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關于該責任是否為連帶責任有不同的觀點,主流觀點是連帶責任應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法律并未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可選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該規定便于被侵權人提起訴訟,其可選取經濟能力強或者訴訟方便的侵權人。先行賠償人有追償權,對產品缺陷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承擔最終責任。《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首負責任。《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上述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補償性賠償責任,雖然不屬于連帶責任,但是能較好地保護受害人利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能以非自身原因造成產品缺陷向受害人請求免責,而應在承擔責任后向最終責任人追償。 懲罰性賠償需審查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主觀狀態,是否明知缺陷存在而生產、銷售。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均存在故意的,均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存在互相追償的問題。如果銷售者不存在主觀故意,被侵權人不能要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后再向生產者追償。 四、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 (一)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數額限制的原因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問題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發展較為充分的美國,濫用懲罰性賠償,給予原告過高賠償問題也引發諸多爭論。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審理過一個案件,該案補償性賠償只有100萬美元,但是猶他州法院確定的懲罰性賠償高達億美元。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該案中確定的懲罰性賠償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程序規則(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財產),懲罰性賠償通常不應超過補償性賠償的10倍,故撤銷了猶他州法院的判決。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重申了其在1994年審理的寶馬公司案中確立的規則,判斷懲罰性賠償金額是否過高,應考慮如下因素:被告侵權行為的惡劣程度;懲罰性賠償金額與原告實際及可能遭受的損害的差額;陪審團決定的懲罰性賠償金額與其他類似案件確定的賠償差額。猶他州法院重新審理后認為,被告的行為極其惡劣,判令其承擔9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系補償性賠償金額的9倍。域外法的經驗表明,如果不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予以規范,會導致數額畸輕畸重,不利于法律適用的統一。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法過程中,懲罰性賠償金額如何確定曾存在爭論,有學者建議不設上限,但是最低不少于補償性賠償的2倍。法律委員會最終研究認為,在補償性賠償(人身、財產、精神損害賠償)的基礎上,再明確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其考慮是懲罰性賠償金額應符合我國經濟發展實際,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看,這個賠償額是適當的。如果確定的比例過高,經營者會因為忌憚責任而不敢研發新產品,不利于增強產品競爭力及經濟發展;如果確定的比例過低則不能起到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從修法過程看,我國對懲罰性賠償金額的態度比較克制,不會出現給予天價賠償金額的情況。審判實踐中應領會上述立法本意,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合的懲罰性賠償數額。 (二)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 本條并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數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本條的具體適用。本條僅提供了有關懲罰性賠償的一般性規則,具體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則需要依據有關具體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通常而言,懲罰性賠償數額需參考補償性賠償數額。例如《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第23條就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確定了以下規定:“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生產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及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51條規定的是精神損害賠償,“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均有撫慰受害人的功能。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應否計入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認識上有分歧。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是被侵權人實際受到的損害,屬于補償性賠償。因此被侵權人可請求的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法律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也有成熟的經驗。確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后,法院在此基礎上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 (三)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考量的因素 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考慮以下因素: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細節;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不法行為發生后的態度;原告或者潛在原告的數量;侵權人因其行為已經承擔和將要承擔的其他財產性責任。確定醫療產品的懲罰性賠償數額,應與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及主觀狀態相適應。司法實踐中應審查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不法行為的方式、持續時間,發現被侵權人有損害后,是隱瞞還是積極補救,從上述事實推斷生產者、銷售者對損害后果是否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如果生產者、銷售者的主觀惡性大,不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已經知道產品缺陷造成實際損害仍然生產銷售,采取各種措施隱瞞產品的缺陷,其應承擔較重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也應與生產者、銷售者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否則不能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功能。故應考量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有獲利及本身的經濟能力。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震懾不法行為,故生產者、銷售者在獲利多、經濟實力雄厚的情況下,應承擔較重的責任。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生產者、銷售者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9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中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罪。因懲罰性賠償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功能有相似性,均有懲罰、威懾功能,如果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則應減少懲罰性賠償的金額,避免對生產者、銷售者進行雙重懲罰。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考量原告的情況,原告所受損害的程度,受缺陷產品影響的原告數量等。原告死亡、重傷、殘疾的,使眾多受害人遭受損失的,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增多。但是在有多個原告就同一不法行為起訴或者存在多個潛在原告時,應考慮被告對所有原告承擔的懲罰性賠償總額是否會超出其承受范圍,以確定被告對每個原告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數額。 五、舉證責任與提交證據義務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1條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就懲罰性賠償的舉證責任而言,需要將懲罰性賠償責任和產品責任中的補償性賠償責任予以區分,醫療產品懲罰性賠償責任本身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在責任形態上屬于自己責任的范疇,此作為責任的加重,已經不屬于充分救濟受害人的填平責任的范疇,故有關嚴格責任的法理對于懲罰性賠償部分不能適用,但懲罰性賠償又要以構成產品責任為一般要件。因此,我們認為有關產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的舉證責任問題,應當分為一般的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懲罰性賠償部分的構成要件,對于前者,應當適用產品責任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對于后者,由于其已不存在對弱勢一方進行充分救濟的法理基礎,也就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基礎,且構成要件為故意,這時應該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即由原告方對于被告方的主觀故意承擔舉證責任。相關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  
產品責任中如何確認懲罰性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7種情形包括:1、產品責任;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3、醫療損害責任;4、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5、高度危險責任;6、飼養動物損害責任;7、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1、侵權人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是產品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
2、要有損害的事實,這種損害的事實不是一般的損害事實,而是造成了嚴重損害的事實,即造成他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財產性的損害不能使用懲罰性賠償;
3、要有因果關系,即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害是由于產品的缺陷造成的,傷害不是缺陷造成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區別是什么?
一是概念不同。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具有缺陷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而產品質量責任則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是性質不同。
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而產品質量責任則是一種綜合責任,既包括產品質量違約和侵權的民事責任,也包括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是歸責前提不同。
產品責任只在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出現時才能成立,其側重于損害后果這一前提;而產品質量責任可以存在于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的任何環節,只要有違反質量義務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了損害,均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可見,產品質量責任的外延大于產品責任,產品責任只是產品質量責任中的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法律上只在產品責任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且并非全部的產品責任都適用懲罰性賠償,而是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第一,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第二,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事實,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設計缺陷造成的損失誰承擔
法律主觀:
能免除生產者賠償責任的情形 按照《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他人財產損害的,不論生產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則可免除其賠償責任:第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第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產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銷售者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現的缺陷的;第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生產者要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有上述情形之一存在,即生產者應負舉證責任。對于符合以上三個條件之一的,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或者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銷售者雖然沒有過錯,但是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的,銷售者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銷售者對產品缺陷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但是對消費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法律認為這本身就是銷售者的一種過錯,故對此銷售者亦應承擔責任。所謂“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產品缺陷造成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這就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 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當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都負有向受害人賠償的義務。其中一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免除了另一方向受害人賠償的義務。所以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有責任。 但是生產者和銷售者由于缺陷的存在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但這并不意味著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對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 法律咨詢 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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