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人開車車輛發生損壞雇員要賠償嗎
1、在一般情況下,雇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雇主應該作為民事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雇員不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機動車的實際控制人是雇員,但是雇主負有選任合格雇員與監督雇員的責任,所以,雇員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理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雇傭合同向雇員追償,比如扣發獎金或依照約定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
2、但有一種特殊情形,如果是由于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當與雇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下,承擔了連帶責任的雇主有權向雇員追償。
3、 假若雇員在非雇傭活動中或未經雇主同意將機動車開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雇員獨自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此時雇員對于機動車是直接控制人,理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而造成機動車毀損的,雇主還可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的權利向雇員要求損壞賠償。但是如果雇主在管理機動車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因此,是看情況而論的,你可以到法律咨詢百度貼吧找律師,敘述自身的實際情況,看律師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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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別人開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借車給別人開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嗎?其實只要不是以下兩情況,都可以獲得賠償。
1.未經車主同意2次轉借 保險不賠:在保險的免責條款當中,有一條明確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下面這個視頻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車主把車借給朋友,朋友在未經過車主的同意下,又借給了另外一個朋友后出了事故,最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對方駕照不合法、駕照類型不符、酒駕 保險不賠:跟前面的法律責任一樣,如果你在明知對方無駕照、過期、吊銷,或者駕照類型不符合、酒駕醉駕的情況下把車借給對方。出了事故保險也是可以拒賠的,這個在保險的免責條款當中同樣有明確的規定。
車要么不借 要么借給靠譜的人
在看過上面的法律責任和保險事項后,相信只要不是呆子都已經明白一個道理——車子可不是隨便就借出去的。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著想,請大家謹記車要么不借,要么借給靠譜的人。
新手和無證人士不借:新手普遍缺乏車感,對于新車的適應能力較差。再加上對于突發事件缺乏足夠的反應能力和處理技巧,往往特別容易造成事故。而無駕駛證、證件過期、吊銷、或者類型不符合的,這個不用說大家也應該知道不能借了吧?
性格小氣和暴烈的人不借:平時接觸當中就顯得小氣計較、或者脾氣暴烈的人,小編嚴重建議大家不要把車借給他們,前者很有可能把你的油燒空了再還給你,后者則可能因為開車暴烈而導致事故。
車子出車禍,駕駛員不是車主怎么處理
車子出車禍,駕駛員不是車主應當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在出租或出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能夠控制機動車運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運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獲得的,但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禍駕駛人不是車主的情況如下:
1、車主是否和司機存在雇傭關系如車主(公司或者個人)是雇傭司機開車辦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職務行為,由車主負全部賠償責任,司機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傭關系,則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雖然是雇傭關系,但司機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辦理個人事務中發生的事故,車主也同樣不負責賠償。
2、車輛在流轉過程中,車主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比如在車輛交付后、過戶前,車主是否盡了看管義務是否屬于任由買家或個人開車的情況、如果屬于后者,則車主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3、車輛發生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及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盜搶車在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主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又在交強險期內,保險公司還是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的。但如果是交強險保險期已過,車主因車輛被盜沒有續保,車主并不存在過失,而且是合法的。
借車出事故應注意的幾種情況如下:
1、如果借車人為無證駕駛,又在事故中死亡,應當怎樣處理借車出事故造成損害,出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借車人無證駕駛,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擔責任。借車人自己造成損害,屬于自冒風險,是對自己安全的漠視,原則上應當自擔風險,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車人為無證駕駛而出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2、借車人有駕駛證,借車時有明確約定事故自負的借車人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3、將機動車輛無償出借給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時并未喪失對出借機動車輛的支配管理權,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此時已實際喪失對出借車輛的支配管理權或者無法行使支配管理權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是客觀歸責。以無償方式將機動車長期出借給借用人使用的情形,此時出借人確實已經喪失了機動車之運行支配并且不能獲得運行利益的借車人負賠償責任;
4、附駕駛者之租賃關系或使用借貸關系的場合,因在該情況下,駕駛員是車輛所有人支派出來的,車主完全可以通過駕駛員來執行車輛的支配、管理和收益,這種情況出借人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
5、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車輛而從借用人處受益的,按照運行利益分配基準,出借人一般應承擔賠償責任;
6、機動車所有人指令駕駛員為其朋友無償搬運物品的,經濟利益歸朋友所有的事故主體。這種情形下誰是責任主體,理論界也有爭議。通說認為,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作為評判標準,便會產生兩種責任主體,即車輛所有人和接受服務的運行利益承受者,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仍需值得研究。
7、對于與機動輛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擅自駕車的事故主體。
綜上所述,為減輕社會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和司法公正原則,將兩個責任主體并列為賠償主體是可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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