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雇兇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以下相關規定: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意味著故意雇用他人殺人的,也屬于故意殺人罪,依照這個條款處罰。
刑法第26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是主犯。這意味著雇兇殺人的發雇人屬于主犯,應當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意味著被雇兇屬于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依照所起作用處罰。這意味著教唆他人殺人的,也屬于故意殺人罪,應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所以,雇用他人殺人的發雇人屬于故意殺人罪的主犯,應依照刑法第232條從重處罰;被雇用的兇手屬于從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教唆他人殺人的也屬于故意殺人罪的正犯,應依刑法232條處罰。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故意殺人罪是我國乃至其他各國刑法中規定的最重罪名之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的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故意殺人罪原則上要判處死刑,又其他減輕的情節的可判處有期徒刑。那么到底哪些情形要判處死刑呢,筆者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政策室的同志溝通后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時,又實施殺人的。如搶劫中殺人的,強奸中殺人的。2、出于惡意的報復,實施殺人的。這種行為主觀惡意非常大。3、犯罪對象特殊。如孕婦、殘疾人、正在搶險人士。4、多次殺人的。5、組織殺人、雇兇殺人的。6、教唆未成年人殺人的。7、從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嚴重殘疾的。但也有些情況不宜判處死刑:主要有:1、因為婚姻、土地、鄰里、勞動糾紛引起的殺人事件。2、有其他法定情節的。如未成年、孕婦、盲聾啞、自首、立功等。
法律客觀:《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雇兇殺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構成本罪的,一般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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