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獲得的賠償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犯罪行為而導致被害人直接遭受的財產損失,如醫療費、護理費、賠償金等。
2. 間接經濟損失:指因犯罪行為而導致被害人間接遭受的財產損失,如因受傷而導致的工作能力下降、收入減少等。
3. 精神損失:指因犯罪行為而導致被害人精神上遭受的損失,如精神痛苦、精神折磨等。
4. 合理支出:指因犯罪行為而導致被害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交通費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額應當與其受到的損失相當,不能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范圍。另外,如果被害人已經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了賠償,如保險公司賠償等,那么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只能獲得未得到賠償的部分。
總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獲得的賠償范圍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和合理支出等方面,但賠償金額應當與實際損失相當,不能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范圍。
【法律依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行政賠償范圍和刑事賠償范圍
法律主觀:
根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范圍和條件包括: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刑事賠償: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服刑期滿的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釋放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教養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行政賠償: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侮辱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勞動教養期滿的被勞動教養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被勞動教養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賠償: (一)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二)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律師停止執業,以及對 律師事務所 停業整頓的; (三)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 公證 員執業證的; (四)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公證處停業或者撤銷公證處的; (五)在各項管理工作中,其他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
法律客觀: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刑事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一、 刑事賠償 受理范圍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 逮捕 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二、刑事賠償案件的確認 人民檢察院對于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 有下列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以確認論,應當進入賠償程序: (1)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書; (2)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書; (3)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書; (4)不起訴決定書; (5)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的復查決定書; (6)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后予以釋放的證明書; (7)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刑事判決書 、裁定書; (8)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9)對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但是對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申請賠償的,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應當依法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國家對于刑事賠償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沒有犯罪行為的受害人錯判、漏判,嚴刑拷打至傷害死亡等情況需要按照法律給予經濟上的補償,而公民自己的一些逃避犯罪懲罰的不當行為是不可以獲得賠償的,另外獲得賠償還需要進行有關法律的確認,進入正式的賠償程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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