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判多少年
非法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發展人員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非法獲得財富的犯罪行為。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并罰。對于非法傳銷罪的判決,一般是只對組織者、領導者進行處罰,在三年到七年之間進行處罰,而傳銷指的是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因此對于非法傳銷的犯罪者,應該將組織者和領導者定罪處罰,而普通的傳銷群眾則是進行教育、拘留。
非法傳銷罪的量刑標準:
1、行為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犯罪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則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中非法傳銷罪要判多少年?
一、 刑法 中非法傳銷罪要判多少年? 1、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 非法經營罪 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 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 綁架 、 非法拘禁 、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并罰。 2、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 禁止傳銷條例 》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 ,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傳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 偷稅漏稅 、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 行政處罰 ;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夸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 法規 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雖然說非法傳銷這是一種違反我國刑法的犯罪行為,但是,對非法傳銷罪的量刑也不能只根據 罪名 就能確定了,主要還是取決于非法傳銷的整個犯罪活動帶來的影響等這些綜合性的因素來考慮的。還有一部分被騙誤入傳銷組織的這些群體,首先要學會自己在平時的生活當中尋找求助的機會。
非法組織傳銷活動構成什么罪
法律主觀:
非法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構成要件上講,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歸根到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一種“騙取財物”的特殊詐騙行為,這也就意味著該罪不以商品銷售為主要盈利方式,而是以“發展人頭”收取參加資格費用為主要盈利方式,是一種詐騙行為而不是正常經營行為。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夸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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