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手抓破皮算什么傷
打架擦破皮,什么傷都不算。輕微傷是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害或輕度短暫功能障礙的損傷。所以,打架擦破皮,什么傷都不算。
打架傷殘鑒定標準是:重傷、輕傷、輕微傷。重傷是指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重傷認定:
1、重傷一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
2、重傷二級,各種致傷因素所導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是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危及生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打架1—10級傷殘鑒定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 1—10級 傷殘鑒定標準 : 勞動者、用人單位申請 傷殘等級鑒定 后,由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 職業病 致殘等級》規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等級分級原則為: 十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 九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3.1勞動能力鑒定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根據國家 工傷保險 法規 規定,在評定 傷殘等級 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 傷殘 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3.2醫療依賴 工傷致殘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后仍不能脫離治療。 3.3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法律客觀:
《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十級傷殘認定標準如下: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0cm 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打架肋骨輕傷鑒定標準
打架肋骨輕傷鑒定標準如下:
1、輕傷一級:肋骨骨折6處以上;
2、輕傷二級:肋骨骨折2處以上;
3、輕微傷: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
4、可知需根據肋骨骨折的處數判斷。若肋骨骨折2處以上的,即可構成輕傷。否則即屬于輕微傷。
賠償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4、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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