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追繳的規定
關于我國刑法中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一、違法所得的性質
違法所得的性質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程序才能認定。違法所得的定性問題直接關系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關系到違法行為人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之間的正確界定,也關系到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廉潔,因此,違法所得的性質必須由特定的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認定,不是任何人任何機關可以隨便認定的。
這里的特定機關包括兩種情況: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依法作出追繳或退賠的裁決。無論是哪種情況,違法所得的定性都以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成立為前提,因此在有關機關對行為人的行為作出認定之前,違法所得的性質是不能確定的,這里體現出程序最基本的意義。
刑事案件中違法所得是要進行追繳的,對于偵查階段未能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一是犯罪分子已將違法所得揮霍,或者違法所得的去向無法查清,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無法追繳。
二、刑事案件中處理的涉案財物的種類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提法是“贓款贓物”,而我國《刑法》中對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其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br>這一條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罰金。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或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這兩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經營、非法行醫的犯罪違法所得就是此種情況。
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贓物贓款,行賄人打算用于行賄的財物往往也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說是贓款贓物。
究竟何為贓款贓物?我國刑法上并沒有規定,只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而這里的贓款贓物還是根據判決書所作的認定,因此,其認定主體既可以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是檢察機關、法院,而對于人民法院的審理具有意義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條提到的這幾類
。因此,筆者認為,贓款贓物的特征在其贓性,它僅僅是一個程序性的概念,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沒有必要作明確的限制。
三、違法所得追繳規定
本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所謂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或者物品,如盜竊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貪污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等。所謂追繳,是指將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強制收歸國有。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進行追查、收繳;對于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犯罪分子已轉移、隱藏的贓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已將違法所得使用、揮霍或者毀壞的,也要責令其按違法所得財物的價值退賠。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
2、對于追繳和退賠的違法所得,如果是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這里所說的被害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損壞或者已經不存在的,應當折價退賠。這一規定主要是要求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于犯罪分子通過犯罪所獲得的他人的合法財物,在查明情況后應及時返還給被害人,以使被害人的財產利益早日得到保護。
3、對于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所謂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槍支、彈藥、毒品以及淫穢物品等等。對違禁品,不管屬于誰所有,法律規定都應予以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指供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而使用的屬于他本人所有的錢款和物品,如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賭博用的賭具等。如果這些財物不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財物,財物所有人事前不知是供犯罪使用的也應當予以返還。但是,司法機關作為證據扣押的,應當等到案件審理結束后,再發還給財物所有人。
4、對于依法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私自挪用或者自行處理。上繳國庫,是指結案以后,由最后結案的單位統一上繳國家財政,不得挪作他用,如用于單位蓋辦公樓等;也不得隨便處理,即不得私自低價變賣或者分給單位職工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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