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
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符合要件的行為雖然原則上具有違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現象,即在具有特別理由、根據的情況下,也可能否認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違法性,這便是違法阻卻性事由,又稱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違法阻卻性事由是從反面否認行為構成犯罪。
違法阻卻性事由的類型
(一)法令行為
法令行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作為行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為。發行體育彩票。
2.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條件的行為。如規定了墮胎罪的國家,其優生法往往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墮胎行為不成立墮胎罪。
3.職權(務)行為。如執行死刑的警察槍殺罪犯。
4.權利(義務)行為。如公民扭送犯人。
(二)正當業務行為
是指雖然沒有法律、法令、法規的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上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
例如:
(1)職業性的體育活動,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規則,就不認為是犯罪。
(2)醫療行為。不包括人體試驗、患者所要求的超出過分的實驗。
(三)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的承諾符合如下條件時,才阻卻行為的違法性:
1.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獋€人對自己財產的承諾沒有限制,人身權利的承諾僅限于輕傷及以下的。
2.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
3.承諾必須出于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戲言性的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做出的承諾,不阻卻違法性。
(1)承諾的動機錯誤,承諾仍然有效力。例如,婦女以為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對方便可以將其丈夫從監獄中釋放,但發生性關系后,對方并沒有釋放其丈夫。
(2)因為受騙而承諾的,承諾無效。侵害人的行為成立犯罪。行為人冒充婦女的丈夫實施奸淫行為時,黑夜中的婦女以為對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發生性關系的,其承諾無效。
4.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只要被害人具有現實的承諾,即使沒有表示于外部,也是有效的承諾。
即使侵害人沒有認識到被害人的承諾,只要被害人有承諾,就不成立犯罪。
5.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事后承諾不影響行為構成犯罪,否則國家追訴權會受到被害人意志的左右)
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范圍。
注意:符合上述條件的,行為人對所承諾的法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但是,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如果侵犯其他法益,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例如,婦女同意多人對其實施淫亂行為,雖然不構成強奸罪,但不排除聚眾淫亂罪的成立。
(四)推定的承諾
現實上沒有被害人的承諾,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實真相后當然會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實施的行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
注意:行為人基于推定的承諾實施了有利于他人的行為,即使他人事后反對,也認為是符合推定的承諾,不構成犯罪。即推定被害人是否會承諾要以合理的一般人意志為標準,而不是以被害人的實際意志為標準。
(五)自救行為
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法益的行為。例如:盜竊罪的被害人,在盜竊犯即將毀損物品或者逃往外地等場合,來不及通過司法機關換回損失,使用暴力等手段迅速從盜竊犯手中奪回財物的。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容易出現幻聽幻覺的毒品屬于什么
吃了容易出現幻聽幻覺的毒品屬于苯丙氨類毒品,吸食毒品能夠導致各種不同癥狀的出現,還會傷害身體的健康,吸食以后,情緒亢奮沖動,就算是停止復吸,戒斷很久以后,都容易出現幻聽、幻覺、被害妄想等稽延性戒斷癥狀,這是吃了苯丙胺類毒品。
毒品的危害
1、危害我們的健康,吸毒讓我們的身體機預見下降,同時還會產生很多疾病的發生
2、危害家庭,嚴重的的影響到家庭和睦導致家庭破碎,從而成為家庭中最重要的因素
3、危害社會,引起社會中的恐慌,給很多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困擾
刑法第九講 (主觀)責任阻卻事由
行為人具有主觀要件中的故意或過失,表明其具有可譴責性。但這只是暫時結論。
第一節 責任年齡
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能夠接受刑法譴責所須達到的年齡。
1.完全無責任年齡:指不滿12周歲的人。
2.相對責任年齡:12-14周歲;14-16周歲。
3.完全責任年齡
4.減輕責任年齡:12-18周歲;已滿75周歲。
第二節 責任能力
一、責任能力的程度:完全有責任能力,相對有責任能力,完全無責任能力。
二、特殊人群
1. 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
2. 醉酒的人。
3. 吸毒的人。
三、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應同時具有責任要件,才能譴責該行為。
1. 行為與故意同時存在原則。
2. 行為與責任年齡同時存在原則。
3. 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原則。
4.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為。
第三節 法律認識錯誤
一、兩種認識錯誤的區分標準
(一)事實認識錯誤與法律認識錯誤的區分
事實認識錯誤,是針對事實產生認識錯誤。法律錯誤,是針對刑法的禁止性產生認識錯誤。
(二)法定犯中的區分問題
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項行政法規范的罪名,也稱為行政犯。自然犯,是指不需要援引行政犯規范,古今中外都會規定為犯罪的罪名。
第一,法律認識錯誤中的“法律”,是指刑法(刑法的禁止性),不包括行政法。
第二,某項行政法規范服務于某個構成要件事實時,對該行政法有認識錯誤,導致對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錯誤,屬于事實認識錯誤。
(三)兩種認識錯誤的審查順序
第一,在審查順序上,應先審查事實認識錯誤,后審查法律認識錯誤。
第二,真正的法律認識錯誤,前提是沒有事實認識錯誤。
二、兩種認識錯誤的法律后果
(一)事實認識錯誤
對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錯誤,排除犯罪故意,進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二)法律認識錯誤
存在故意,不存在事實認識錯誤。
對行為的違法性(刑法禁止性)有認識錯誤,有可能排除責任。能否排除責任的條件是:有無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第四節 期待可能性
是指,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看,可以期待行為人作出合法行為。
法律不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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