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如何處理
青少年犯罪已成為現代社會犯罪中一個越來越突出的問題。盡管在我國現代有關犯罪的法律法條中還沒有出現“青少年犯罪”這一稱謂,但作為青少年這一特殊群體中的部分個體因其某些已構成“犯罪”的行為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熱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的4個階段:絕對無責任、相對有責任、完全負責任、從寬責任。青少年犯罪應該是:
第一, 絕對無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 .指不滿14周歲的人對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相對有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幾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從寬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實施了犯罪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這一階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稱之為未成年人犯罪。18周歲以上的人犯罪,都稱為成年人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才對全部的犯罪負責,屬于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對以下八類犯罪承擔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擴展資料:
青少年犯罪常用的非刑罰化處理方法包括:
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多與家長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關系。司法機關可以責令家長加強對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專門機構報告,以促使違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
2、工讀教育。工讀教育是我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種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與矯正兩種職能于一體,是對問題青少年進行矯正教育的有效方法。
3、社會幫教。司法機關可以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學校、單位、街道或鄉鎮組織負責對其進行日常的幫助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協助專門機構做好對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對在校學生、有工作單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幫教工作以學校、單位為主;對輟學或閑散在家和外來人員中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幫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鄉鎮為主。
4、社區服務。可以要求非刑罰處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場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勞動,使之在勞動中得到幫助和受到教育。
我國在青少年的處理上是結合刑罰與非刑罰措施相結合,以非刑罰措施為主,在刑罰上采取慎用和從寬原則,以達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青少年犯罪
16歲盜竊罪如何處理?
1996年刑法修訂后,不滿16周歲的人,不再成為盜竊罪的主體。刑法規定將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已滿16周歲,故在這之前的盜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大均不應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滿16周歲前后,均實施盜竊行為,也僅應對其年滿16周歲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不應把年滿16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一并作為犯罪追究。
同時,對于未成年人多次盜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其16周歲以前實施的盜竊行為不應計入“多次”。
在對未成年人具體量刑時,要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無悔改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
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罪,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法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的,按《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盜竊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已滿幾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幾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我國現行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參考了國外立法例,同時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又具有我國自己的特點。其規定根據是:
華律網
(1)未滿14周歲的人,由于身心發育未成熟,他們幼稚無知,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他們的危害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善惡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同時,由于他們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
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49條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二、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年齡的計算法律規定的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并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例如,“不滿14周歲”,包括周歲生日在內,“已滿14周歲”則應從周歲生日之第二天起計算,其他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均應依此計算。有人提出責任年齡應當按全國普查用的周歲年齡對照表以公歷6月30日前、后為標準時間計算,這是不合適的。人口普查的年齡統計方法和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二者法律性質不同,決不可混為一談。還必須指出,刑事責任年齡指的是實施犯罪時的年齡,而不指破案或審判時的年齡。責任年齡的確定是刑法中的重大問題,它直接涉及到刑罰懲罰范圍,涉及到是否從輕、減輕處罰,如果某人尚未達到法定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即使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結果,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正確理解刑法關于責任年齡的規定,對于正確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待查證屬實以后再定罪量刑。
2、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犯罪主體中的刑事責任年齡,是依行為時為準還是依結果發生時為準,這涉及到對年齡的實際確定問題。在行為與結果同時的場合,對其確定一般不發生問題。但是,當行為結果不同時時,則涉及到以哪一個時間去確定其年齡的問題。這一問題之所以需要明確,是因為在有些案件中,行為時被告人尚未滿14周歲(或者未滿16周歲、18周歲)而當結果發生時,被告人卻滿了14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18周歲),在這時,如何確定其年齡,便會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刑罰輕重適用產生直接的影響。我們認為,從刑事責任年齡是為了解決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辨別、控制能力這一點上來看,應當認為,以行為時被告人的實際年齡為準去確定其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比較科學的,當然,如果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則應以這種行為狀態結束之時被告人的實際年齡去確定其刑事責任年齡。
3、跨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認定刑法對不同責任年齡犯罪、懲罰原則不一樣,對于跨年齡犯罪的認定,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認定的方法去處理,而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不同的年齡時期,分別予以認定。具體來講,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4周歲以前和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周歲前后都實施了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凡屬于該責任年齡時期不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一律不追究或不應當一并追究刑事責任。有些案件可以作為情節考慮。
4、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1)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
(2)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3)緩刑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
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助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
(4)免予刑事處分(刑事處罰)的適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免予刑事處罰: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償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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