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書的作用
刑事案件諒解書的作用如下
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說明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復。故,刑事諒解屬于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從實體的角度來看,若在案證據確能定罪,取得刑事諒解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取得被害人諒解能夠作為檢察機關提出寬緩量刑建議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夠令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有時甚至會影響刑罰的具體運用,增加判緩、保命的可能性。
從程序的角度來看,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后,有不予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能性。還有可能會令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影響訴訟程序的走向。
諒解書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作用大。諒解書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理的考量因素。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如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屬諒解的,是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法官一般會根據犯罪情節給予輕判。
一份諒解書首先要寫明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比如:案件發生的緣由等。其次要寫明諒解人的意愿,比如:我認為他的悔罪表現很好,認罪態度誠懇,而且已得到了應有的教訓,我愿意原諒他。因此,本人對張XX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司法機關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給予張XX一個重新做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予以從輕處理。最后落款處要有諒解人的簽名和具體時間。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諒解書》是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二、諒解書的格式及賠償款支付需要注意的事項
諒解書的格式通常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簡要表述案件經過(何時何地發生何事);第二部分,闡明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賠禮道歉,雙方協商一致認可諒解方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積極賠償損失;第三部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諒解,請求辦案單位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向被害方支付賠償款后,應當保留支付賠償款的一切憑證。若是以現金支付賠償款,則需讓被害方出具收條,簽名撩印;若是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賠償款,則需保留匯款轉賬回單。此外,向被害方支付賠償款后,應盡快讓被害方出具刑事諒解書。
三、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刑事諒解與刑事和解的量刑優惠幅度:
1、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_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從量刑優惠幅度來看,刑事諒解要小于刑事和解。由此可見,兩者是有區別的。
第一,適用的范圍不同。刑事和解是適用于特定的公訴案件,即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比如強奸罪,就不適用刑事和解,而只能刑事諒解。法律沒有對刑事諒解適用的案件范圍作出限制。
第二,達成協議的形式不同。刑事和解協議是在公檢法機關的主持下達成的,而刑事諒解書則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與被害方協商一致后達成的。
第三,性質不同。刑事和解協議經公檢法機關認可,具有“準司法性”,而刑事諒解書屬于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的民事賠償協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諒解書和刑事諒解書區別
法律分析:諒解書是對行為的諒解,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從輕的效力。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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