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泄洪造成損失,由誰賠償?
我們家在江西洪水最嚴重的地區贛州,承包了一個1000畝的水庫養魚。全是采用的網箱養魚法,在水中拉起網箱,將草魚圈養在網箱里。前幾天下大雨,水庫水位上升,水電站開閘泄洪,由于泄洪時閘開得非常大,所以導致水壓過大,用于固定網箱的鋼繩不堪重壓,被強行沖斷,網箱中價值80萬人民幣的草魚全被沖走。當時我的母親正在乘船在水中喂魚,也險些被隨水沖走。rn 首先,這不是由洪水這個自然災害本身所引起的損失,因為水庫那里地處高位,并沒有被洪水淹沒,也沒有被洪水淹沒的可能。但這的確是因為水庫泄洪需要,也就是水電站為了避免水庫水位過高而采取泄洪措施而造成的損失,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可以找水電站補償損失,或者找當地政府補償損失嗎?政府作為緊急避險人可不承擔責任或僅給予適當補償。在司法實踐中,緊急避險人是不承擔責任還是給予適當補償,給予補償的具體額度等,則需由法官結合案情自由裁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準的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核實和統計所管轄范圍的洪澇災情,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根據該規定,相關防汛指揮部應當在災后統計洪澇災情。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蓄滯洪區運用后,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農作物,專業養殖和經濟林,分別按照蓄滯洪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70%,40—50%,40—50%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蓄滯洪后的實際水毀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洪水到來時,來不及轉移的人員,要就近迅速向山坡,高地,樓房,避洪臺等地轉移,或者立即爬上屋頂,樓房高層,大樹,高墻等高的地方暫避。
2、如洪水繼續上漲,暫避的地方已難自保,則要充分利用準備好的救生器材逃生,或者迅速找一些門板,桌椅,木床,大塊的泡沫塑料等能漂浮的材料扎成筏逃生。
3、如果已被洪水包圍,要設法盡快與當地政府防汛部門取得聯系,報告方位和險情,積極尋求救援。注意千萬不要游泳逃生,不可攀爬帶電的電線桿、鐵塔,也不要爬到泥坯房的屋頂。
4、如已被卷入洪水中,一定要盡可能抓住固定的或能漂浮的東西,尋找機會逃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泄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為了救人貴重物品摔壞怎么索賠?
一、如果為了救人是導致他人的貴重物品損失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如果為了救人是導致自身的貴重物品損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在處理這類民事法律關系時,需要考慮三方面因素:一是要慮及損害的合理性與必然性原則,如果損害非合理性或非必然結果,導致了過度損害而主張賠償的,一般不能得到支持或全部支持;二是確定補償時要慮及實際性、適當性、公平性、合理性原則;三是在責任認定時要慮及責任、道義與公序良俗原則。
附法律鏈接: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摘要:當我們駕車在路上行駛時,如果對面突然沖出一輛失控的汽車迎面駛來,為了避免相撞我們肯定都會急忙往左或右打方向盤,但因此可能會導致發生其他的意外傷亡事故。在法律判決時,這種行為可以被判決為緊急避險,那么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1、必須有現實危險的存在
有現實危險的存在,是緊急避險得以實施的前提。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個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面臨某種威脅,即將給合法權利造成損害的事實狀態。
2、現實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
根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只有對于正在發生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當危險正在發生時,國家、公共利益或個人的合法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馬上就要受到侵害,如果這時不實行緊急避險,侵害馬上就會發生或將使合法權益受到更大的損害;只有實施緊急避險,才能使合法權益免受損害或免受更大的損害。
3、避險行為必須造成客觀損害
只有造成損害的行為才可能是避險行為,要成立緊急避險,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造成損害結果的避險行為。
避險行為具有三個特征:
(1)避險行為是會造成損害的行為。
(2)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一般針對第三者。
(3)避險行為既有消極性,也有積極性。
4、避險行為必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緊急避險中避險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固然有其正當性,但被避險行為損害的第三者權益也有其正當性,法律仍然應該對其予以保護。只是當合法權益面臨危險時,這兩個正當的權益勢難兩全,法律迫不得已才允許避險人損害第三者的利益。
5、行為人主觀具有避險意識
避險人面臨正在發生的現實危險時,對危險及避險行為各方面因素的認識,避險認識是避險意圖的前提和基礎。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于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
6、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是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同防衛過當一樣,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根據避險過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并根據避險過當所造成的損害的大小,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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