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殺人該如何判刑
法律主觀:
我國刑法中,把14周歲以下稱為完全無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下故意殺人,并不會被判刑,但監護人會承擔民事責任,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14周歲到16周歲為相對責任年齡,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僅限于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分別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已滿16周歲的,我們稱之為完全責任年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同時,為了保護于未成年人,我國刑法也規定了,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也不適用死緩;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罪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由于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著很大差異。應結合犯罪人的具體年齡來判斷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第三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
未成年殺人怎么判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故意殺人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殺人的,也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殺人的,經最高檢核準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對于未成年人故意殺人不會判死刑。
首先,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除了殺人行為,未成年還可能觸犯其他犯罪。
其次,若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辦
孩子是未來的希望,在成長的過程中難免會犯錯。作為家長,需要明確的是,孩子犯錯不可怕,但一定要及時教育,及時處理,盡快將孩子拉回正途,幫孩子找回一個沒有污點的未來。
第一步:帶領孩子主動自首,如實交代罪行
自首,即在孩子犯罪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之一,直接關系到量刑是否從輕的問題。因此,自首是避免東窗事發、減輕刑罰的最好途徑。
當然,不是自己主動投案,而是已經被采取了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也成立自首,對于所供述的罪行仍然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第二步:收集并保留有利證據
如果孩子是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走上犯罪道路,或者是初犯、偶犯,或者自己與整個犯罪活動沒有密切聯系,那就請一定幫助孩子收集保留好能夠證明相關情況的證據,并及時提供給公安機關,這些證據就是你保護孩子最有力的工具。
第三步:立功贖罪,爭取從寬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受外界因素影響,若能夠及時抓住立功贖罪的機會,則有可能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如果是犯罪分子重大立功表現又有自首情節的,甚至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明白如何幫助孩子立功贖罪,非常重要。
在當代的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不管是什么身份的人,如果觸犯法律的規定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未成年人如果觸犯故意殺人罪的話,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不過說考慮到未成年,所以不會被判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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