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申訴有時效限制嗎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申訴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刑事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定性,即刑事訴訟法對申訴人進行刑事申訴并沒有規定期限,不管一個案件經過處理后經過多長時間,申訴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訴,且只要刑事申訴是人民檢察院管轄范圍內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受理,不得以超過申訴期限為由不予受理。
(一)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三)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四)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注意,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又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指當事人的申請在短時間內,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審判活動無法進行;
二是指當事人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回避,需要另行更換人員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般是2年,但特定情況超過兩年也會受理。
參考:《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對申訴時效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檢察院要求抗訴,抗訴沒有時效限制,審判機關自糾不在此限。
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書面或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根據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如確有冤枉,通過申訴將可得到改正。
三、相關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無罪申訴期限,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后到刑罰執行完畢之后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超過2年提出申訴,如果是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應當受理。
刑事案件再審有期限嗎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是: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公訴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兩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六個月,且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又對上述法條做了細化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第三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符合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刑事案件再審申請期限是多少
刑事案件再審沒來有自申請期限,多長時間都可以。bai
《刑事訴訟du法》第二zhi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dao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通常是兩bai年。
我國《最高人du民法院關于規范人zhi民法院再審立案dao的若干回意見(試行)》第十條規答定: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請再審案件有時間限制嗎
申請再審案件有時間限制嗎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當判決下來之后,在六個月的期限內可以提出申請再審。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再審。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8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9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也就是說,申請再審是有時間限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你好,在我國相關法律當中對于申請再審是有時間限制的,但如果當事人超過再審期限而想要申請再審的話,可以有以下兩種途徑,1,向法院申訴,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以上兩種方法是不受再審提起期限的限制的。
民事、行政案件為6個月,刑事案件為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
對生效裁判不服的,民訴法第204條明確規定了六個月的再審申請期限。行訴法雖沒有規定再審申請期限,但其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據此,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期限也應為六個月。
新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同樣沒有規定再審申請(申訴)期限,但《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法發[2002]13號)第10條卻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的申訴期限,同時規定了逾期申請的例外情形
有時間限制的,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從接到判決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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