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強奸判多少年
1、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強奸罪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不予刑事處罰,應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強奸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關于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二、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
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例如,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強奸罪的量刑:
一、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強奸罪的,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關于未成年犯罪:
一、刑事責任年齡
從我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四個階段: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或者惡意補足年齡階段)。
4、不滿十二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此外,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這是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原則的規定。這一原則基于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責任能力不完備的特點而確立的,反映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和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要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強奸罪可以緩刑嗎
強奸罪可以緩刑嗎一、強奸罪可以緩刑嗎
1、強奸犯罪是較嚴重的刑事犯罪,不會判緩。強奸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而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是:
1、強奸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2、強奸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3、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的性的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
4、強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背婦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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