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三階層說
如題,知道的請告訴我,要詳細的,越詳細越好!今年會考的2009年司法考試大綱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階層遞進式犯罪論體系. 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體系是三階層遞進式。其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組成。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除了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并屬于違法之外,行為人亦必須負有責任。 第一,犯罪構成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相一致。該當性中包括了一、“主體”即實施犯罪的行為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二、“行為”,即危害行為,行為人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侵犯法益的身體活動。三、“行為對象”即犯罪對象、行為客體。行為的對象首先是物與人。四、“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 第二,違法性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如果客觀上不存在違法性,即使責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違法性判斷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是排除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事由。違法性阻卻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自救行為。 第三,有責性,指能夠就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譴責。即非難的可能性。“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只有當行為人存在主觀的責任時,其行為才成立犯罪。所謂主觀責任,是指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與故意或過失、違法性意識(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對行為人自己實施的個人行為非難。有責性中包括對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的判斷,故意責任、過失責任。有責性的阻卻事由,一、違法性認識錯誤二、缺乏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合法行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合法行為,就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責性。期待可能性的判斷問題,是我們考試復習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我國的犯罪構成包含了大陸法系的全部三個要素。因為在我國,只有齊備全部構成要件的行為才是犯罪。而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僅僅是構成犯罪的一個條件,是作為犯罪類型的該罪在客觀要件和主觀方面(這里的主觀方面,是指故意還是過失,是犯罪類型,與是否承擔責任無關)的要件。因此,13周歲的少年故意殺人的,同樣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能夠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這個要件。 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將排除違法性的行為包含在理論體系內,在第二步“違法性”中進行判斷。我國則將排除犯罪的行為放在理論體系外,單獨命名為“排除犯罪的行為”。這使得三階層體系從體系上看起來更圓滿。
阻止他人救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比如A落水呼救,B不會游泳不能施救。C想去救她,B勸C說你不能救這水太深了。最終A溺水死亡。請問B是否構成犯罪。這屬于的罪。
通常不救人要負有救助的義務。有救助的義務、能救不救才能構成故意罪。 “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形式的犯罪。”所謂“”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 而“”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等。 二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 三是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若符合上面的三個要件,有能力救人卻見死不救,這不僅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是觸犯了法律,構成了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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