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怎么處理
非法集資怎么處理一、非法集資怎么處理
1、非法集資處理步驟是:
(1)案件受理。案件受理實行屬地管理,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辦理;
(2)調查取證。案件調查取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行業主管部門主辦;
(3)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偵查重大案件過程中,認為需檢察院提供業務支持的,可直接進行協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非法集資怎樣判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處理企業法人非法集資案件的程序
法律主觀:
處理企業法人非法集資案件的程序是報警,提供相應材料進行立案,之后進入刑事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法人進行刑事犯罪,參與其中的股東或者是相關人員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非法集資的處置程序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的處置程序是怎樣的 (一)、案件受理 1、案件受理實行屬地管理,由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具體辦理。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受理登記制度,確定部門及人員負責案件的受理工作,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對不屬于非法集資性質的舉報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終結受理結論,并向舉報人回復。 (2)對管理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受理。 (3)對案情復雜或超出部門管理權限的,由行業主(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和處置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 (4)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行業主(監)管部門直接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二)、調查取證 1、案件調查取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督導各相關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及時開展涉嫌非法集資案件調查取證。 2、對案情單一、主(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開展調查工作。 對案情復雜、涉及面廣、調查難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成立聯合調查組,確定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開展聯合調查取證。 (三)、 立案偵查 1、立案偵查由公安機關主辦,行業主(監)管部門配合。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立案偵查的組織領導,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報案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線索,對符合 立案 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并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2、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需相關主(監)管部門配合的,可商有關部門或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偵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區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的,由上級公安機關負責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偵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負責協調。 3、公安機關在偵查重大案件過程中認為需檢察院、法院提供業務支持的,可直接或通過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協商。 (四)、處置善后 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對情節較輕、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責令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 二、非法集資涉案財產的范圍 我國 刑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 違法所得 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從該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刑事實務中常用的涉案財物并不是指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全部財物,而是指犯罪分子違法所得、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財物。其中法律明確禁止持有或交易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應當依法沒收;而被我們實踐中常說的“贓款、贓物”主要是指違法所得,即通過犯罪行為所獲取的財產利益,依法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屬于被害人[1]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非法集資中涉案財物主要是指的違法所得。《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同時該條文還列舉了認定違法所得的幾種具體情形,包括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超出本金的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傭金等費用,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非法 債務 或者轉讓給非善意第三人等情形,明確指出上述財物應當依法追繳。該條文的最后一款規定,涉案財物一般在說送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以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值得注意的是,該解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投資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將其集資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予以返還。 對于非法集資的處置流程,公安機關會成立相關的專案組對案件進行方案的制定以及接下來的審查,同時會在有關的司法網站發布公告對涉及到的公司或者單位組織進行取締的告知。在審理的過程中,會將相關的 債權債務 核算清楚,在結案的時候回將相關的資產進行清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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