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退回來
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退回來一、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退回來
1、取保候審保證金退回的流程如下:
(1)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2)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能退還嗎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可以退還得。如果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沒有違反被取保候審人得義務的相關規定,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們,會將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退還給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人。關于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能退還嗎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能退還嗎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以下規定的情形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都是應當退還的。
二、取保候審具體要繳納多少保證金,我國相關的法律作了以下規定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 (二)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一)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二)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三)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取保候審繳納的保證金的多少,需要綜合考慮當時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且,這份取保候審保證金是可以退還的,如果沒有違反取被保候審人相關義務的行為,則可以原數退還。
退還保證金需要什么手續
退取保候審保證金需要的手續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決定退取保候審保證金回執。取保候審保證金如果不退還可以依法向檢察院、檢察機關投訴,督促盡快返還保證金。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保證金最低不低于1000元。具體數額依據案件性質決定。
一、退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要什么手續 退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需要的手續有: 1.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不必在找公安機關。 2.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3.“有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結束的法律文書。 4.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還決定于警方制作的退還保證金決定。 提醒:退取保候審保證金由警方依法作出,時間就快一點。如果公民提出申請,一般最長就是七個工作日。 二、退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怎么辦 退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可以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交多少 取保候審保證金繳納數額需要根據案件性質決定,但不會低于一千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金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綜合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情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條件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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