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銷售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的假藥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假藥包括所含成份與國家規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涉案藥品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
(三)涉案藥品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涉案藥品系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五)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六)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制賣假藥構成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方面。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方面。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
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妨害藥品管理罪】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涉案藥品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
(三)涉案藥品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涉案藥品系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五)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六)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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