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服刑期限有以下四種限制。1、無悔改或立功表現:沒有期限,一直到死;2、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服刑2年以后,減成20年到22年有期徒刑;3、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成15年到20年有期徒刑;4、一般情況: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必須超過13年。《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無期徒刑沒有年限規定。有期徒刑在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最多也是二十五年,但是不存在超過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因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罰就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不存在期限的,只能夠通過立功的方式獲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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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期徒刑最少服刑多少年
1、無期徒刑最低服刑不能少于十三年。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人終身人身自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無期徒刑是關到死嗎
無期徒刑不是關到死,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通過減刑來縮減刑期,比如犯罪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或者戴罪立功的,可以減到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跟終身監禁不一樣,終身監禁不能減刑,只能在監獄一輩子,而無期徒刑在犯罪人有良好的表現時可以申請減刑。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于國外的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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