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二審會維持原判嗎
會
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1996年至1999年間,勞榮枝與情人法子英共謀并分工,由勞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由法子英實施暴力,先后在南昌、溫州、常州、合肥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4起。案發后,勞榮枝使用“雪梨”等化名潛逃,2019年11月28日被抓獲歸案。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勞榮枝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18日至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江西高院認為,在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共同犯罪中,勞榮枝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取款、購買作案工具等行為,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構成共犯,且獨立性較強,作用明顯。二人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輾轉多地實施多起犯罪,無證據證明勞榮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脅迫,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依法認定為主犯。
江西高院認為,上訴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對勞榮枝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
江西高院還認為,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雙方親屬當日旁聽了宣判。南昌案受害人熊啟義的叔叔熊剛對中新社記者表示:“勞榮枝的辯解是蒼白無力的,正義不會缺席,維持原判是她罪有應得。”
法理部分:
《判決書》是這樣寫的:被告人勞榮枝與同案人法子英共謀實施搶劫、綁架犯罪,客觀上需通過暴力、脅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實施。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實施搶劫、綁架犯罪有致人死亡的可能,就是法子英每次負責善后殺人屬于本案的一個環節,而不是過限行為。
一審法院對勞榮枝的犯罪性質引用這樣的法理依據顯然是很準確的。
事實綜合理由陳述部分:
《判決書》是這樣綜合敘述的:勞榮枝伙同法子英共同實施犯罪,其中,勞榮枝參與共謀、物色和引誘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時捆綁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財物。二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應共同對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擔責任。
事實當然指的是:南昌案件、溫州案件、合肥案件。法院還詳細描述了每個案件的發案詳細過程。
客觀證據方面:
《判決書》出示了大約近百項包括人證、物證、勘驗的證據,如果有興趣可以詳細去讀一下那個判決書。
總之,這些證據完全證明了這幾起搶劫綁架的案件就是勞榮枝和法子英干的。
供述部分:
南昌案勞榮枝供述要點:“點一把火燒了這個家”“我隱隱約約知道法子英可能殺了人”“法子英留下善后,善后的意思就是防止熊某的老婆報警”。
溫州案勞榮枝供述要點:“我不知道女孩和媽咪最后怎么樣,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為我顧不上別人”“我們心照不宣”“我們只是分工不同,殺人的行為主要是法子英做”。
合肥案勞榮枝供述要點:“知道法子英想殺個人給殷建華看,買冰柜的目的就是為了裝尸體”,之后親眼目睹了法子英殺害陸中明后將人頭提過來威嚇殷建華。
當然,勞榮枝還有太多的供述。
定性:
一審法院根據法理依據、犯罪事實、客觀證據、勞榮枝供述各方面互相印證定性如下: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搶劫、綁架被害人,盡管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子英可能實施殺人行為,在法子英殺害陸中明時還予以協助。因此,勞榮枝依法應當對造成7人死亡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而不是根據勞榮枝的口供推定出來勞榮枝犯殺人罪。勞榮枝的供述只作為一個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西方國家會怎樣審判勞榮枝案件?
一審宣判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畢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另案判決)系情侶關系。1996年至1999年間,二人共謀并分工,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由法子英實施暴力,先枯數塌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4起。案發后,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潛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勞榮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其行沒圓為已構成綁架罪。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勞榮枝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系坦白。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并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余元,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勞榮枝犯數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勞榮枝二審怎么判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996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執行死刑)共謀,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由法子英實施暴力。二人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發后,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長期潛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勞榮枝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至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共同犯罪中,勞榮枝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取款、購買作案工具等行為,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構成共犯,且獨立性較強,作用明顯。二人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輾轉多地實施多起犯罪,無證據證明勞榮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脅迫,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依法認定為主犯。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對勞榮枝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審審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訴人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辯護律師到庭參加宣判,當事人的部分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共計60余人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旁聽了宣判。
勞榮枝曾潛逃23年 一審被判死刑
公開信息顯示,勞榮枝出生于1974年,18歲畢業于九江師范學校幼師專業,此后被分配到九江某學校工作。成為教師一年后,勞榮枝在當地認識了大她10歲的有婦之夫法子英。1996年,勞榮枝辦理停薪留職后,跟法子英一起離開九江。兩人流竄多地,涉7人命案。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間被捕,于1999年12月28日被槍決。
據南昌中院此前消息,1996年至1999年間,勞榮枝與法子英共謀且分工明確,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做陪侍小姐,物色有錢人為作案對象,分別在江西南昌、浙江溫州、江蘇常州、安徽合肥共同實施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犯罪,造成7人死亡。
2019年11月28日,潛逃23年的犯罪嫌疑人勞榮枝被福建省廈門市警方抓獲,同年12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派員押解至南昌。
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罪一案。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對勞榮枝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勞榮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勞榮枝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系坦白。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并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余元,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勞榮枝犯數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司法解釋》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不同點是:第一,直接故意殺人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抱著希望的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對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積極要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第二,直接故意殺人有未遂,間接故意殺人則不存在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1.5.26)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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