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二審會改判嗎
我覺得二審也不會改變任何結果,她的多項罪名已經成立,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她當年是因為受到法子英的威脅,即便是威脅她也不能犯下如此大錯,除非她能夠獲得受害者家屬的原諒,所以二審不會改變一審的決定,勞榮枝必須要為自己的罪行負責,即便她有再大的冤屈,也無法磨滅她犯罪的行為,多少家庭因為他們失去幸福,不是單憑她的片面之詞就可以洗清。
勞榮枝案當年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大家都覺得她就是殺人狂魔,當年這起案件轟動一時,罪犯法英子伏法后,勞榮枝就一直處于潛逃狀態,將近二十多年的逃亡,勞榮枝于2019年12月在福建廈門落網,如果她真的有悔過之心,當初法英子伏法之后,她就有足夠的時間自首,但是她選擇了這樣的方式逃避責任,最終她也必須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勞榮枝與法子英先后在南昌、溫州、常州、合肥犯下4起綁架、搶劫、殺人案件,手段極為殘忍,對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惡劣影響。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罪,數罪并罰被判死刑,對于這個判決結果勞榮枝并不認可,當時她就提出來上訴,法院也尊重了她的選擇,這次勞榮枝案二審,網友們可以通過平臺申請旁聽,大家最關注的就是勞榮枝的二審判決結果,勞榮枝的辯解是否可以挽回結果,這些我們都無法預料,最終還得看法院的判決結果。
勞榮枝認為自己并不是法英子的同謀,不應該和他一樣被判處死刑,她表示自己當年被法英子毆打和威脅,自己也是受害者,所以希望法律可以從輕處罰,法院認為勞榮枝的犯罪行為惡劣,雖然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我們也希望可以維持一審原判,不知道你們如何評價此事?
法律依據:《刑法》第232條、263條和239條,不服不予受理上訴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
勞榮枝的案子二審會改判嗎?
勞榮枝的案子二審絕對不會改判的,因為她所犯的罪行是沒有任何錯判的可能性的,之所以出現了二審不過是處于對人的一種尊重,還有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所以不用擔心,她如今不過是在拖延時間而已。具體如下細說:
一、勞榮枝所犯的罪行,判處死刑已經算是輕的了,所以不可能有改判的可能性。
勞榮枝和她的男朋友在1996年的時候殺害了七個人,然后倆人開始了畏罪潛逃,這個潛逃就逃了20年,在2019年的時候才被警察抓獲,而且在被抓捕審訊后,她完全沒有任何的悔過意思,還覺得自己是被迫的,這些人的死跟她無關,試問一個犯了罪潛逃了20年的人,之前她殺過人、綁架過人、還參與過搶劫,這一樁樁一件件的事兒判處死刑是沒有任何的問題,所以不用擔心,二審不會改判的。
其實我們應該相信法律,抓了20年都沒有放棄,這次抓到了怎么可能會讓她輕易的就逃脫,如果真的給她改判,那么那些因為她死去的人豈不是都枉死了。
二、二審不過是出于對法律的尊重,不只是勞榮枝,只要是判處死刑的,都可以上訴。
網友不用太擔心,其實勞榮枝上訴是合情合理的,因為我國的法律就規定,如果犯人對法院的審判有異議或者有覺得不妥,那么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上訴,這個是我國國家的法律中規定的,不是因為她叫勞榮枝就能上訴,哪怕如今是一個其他的犯人,覺得法律判的不公平,那也是可以上訴的,但是上訴不過是重新審理一遍案情,勞榮枝的事情已經真相大白板上釘釘,她是逃不掉的。
最后:
只能說人不可貌相,誰能想到這么漂亮的一個女人,竟然做了這么多的壞事,有的時候啊,人真的不能只看臉。
勞榮枝一審判死刑二審可能改判嗎
勞榮枝的案子二審絕對不會改判的,因為她所犯的罪行是沒有任何錯判的可能性的,之所以出現了二審不過是處于對人的一種尊重,還有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所以不用擔心,她如今不過是在拖延時間而已。
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后續應當如何處理?
眾所周知,我國司法適用“兩審終審制度”,即一審法院宣判后,該裁判并不會馬上發生法律效力,若當事人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則以二審裁判結果為準。
但對死刑案件而言,即便二審法院作出了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也需要經過額外的“死刑復核程序”的核準,方能對被告人執行死刑。
我國刑法中的死刑有兩種執行方式:“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若法院在判決中未明確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則屬于前者,需要層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核準后方能執行。
在勞榮枝案中,負責二審的江西高院也在宣判中表明,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法核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法復核死刑案件,應當審查報請法院提交的案件綜合報告、案卷材料與相關裁判文書,同時還應當訊問被告人,并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后聽取相關意見。
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被告人情況等因素后,若最高法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將裁定核準死刑,并由最高法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交付下級法院執行。
對此,相關法院還應當在死刑執行前審查該案是否存在“判決錯誤”或者“因重大立功需要改判”等情況。若存在,需要報請最高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若不存在,也需要在執行完畢后將執行情況上報最高法。
由此可見,對于死刑案件,二審裁判并不是其處理結果的“終點”,后續還需要經歷一列審查程序,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錯誤裁判造成無可挽回的后果。
對死刑案件的申訴,能否改變最終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案件結果如何,當事人都有權對生效裁判提出申訴,即試圖讓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只不過,該申訴并不能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原因在于,當事人的申訴不必然啟動案件的再審,而是需要在法院判斷存在“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或“程序錯誤”等情況后,才會決定啟動再審,屆時方有可能停止執行原裁判。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勞榮枝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在對勞榮枝案的二審宣判中指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確、證據充分,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根據案件情況,必要時,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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