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能改判么
三年七命,潛逃20余年,全國矚目的勞榮枝二審案于8月18日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審時勞榮枝被判死刑,那么二審是否有改判的可能,我們深入分析一下。
1.什么情況下可能出現改判?
首先想要在二審改判,那么必備的條件包括兩點,一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二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其他的因素,一般還包括有認定罪名明顯錯誤,改判后不會加重原判罰的;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這種情況一般會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那么勞榮枝案是否有上述情況呢?目前根據已知信息,勞榮枝案律師主要針對一審判決中提出的11項異議進行舉證質證,其中“一審法院的合議庭組成程序違法”、“一審法院認定勞榮枝構成故意殺人罪證據是否充分”、“勞榮枝系主犯還是從犯”等,說實話均有被推翻的理論可能,畢竟案件年代過于久遠,只能從一些案件細節去分析真相。
2.本案的焦點之戰
僅從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在沒有全新證據曝光之前是不存在改判可能的。
首先一審結果中的三個罪名,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全部都有致人死亡的情結,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二百六十三條、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隨便一個單拎出來都是可以處無期或者死刑,并沒收財產的罪名,因此一審判決死刑沒有任何問題。
第二,本案最大的懸疑點,就是關于勞榮枝主從犯的問題,一審中,判決其不存在主從犯區分的依據,是勞榮枝在命案中發揮的作用,誘騙受害者、親手捆綁、甚至有可能親手勒死兩名犯人致其死亡,當然這里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我們不能認定就是她親手殺死,即使案件還原無限度接近這個答案,也不能在沒有實質性證據前坐實,但這絲毫不影響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事實。
第三,是我最擔心的一個點,勞榮枝聲稱的“被脅迫”,其實一審中是根據客觀事實做的主觀推導,但是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配合上當初的年代屬性,如果我們單一的判斷說有報警機會但沒有報警,就認定其沒有受到“脅迫”,可能會有失公允。畢竟精神洗腦依然處于我們不太能完全解釋的一個領域,是否會有反轉客觀來講不好下定論。
但關于這個問題我從另一個角度給出一個看法,當初法子英落網后大包大攬所有罪名,怎么看都是想給勞榮枝脫罪,一個對所有的受害人都冷酷無情,殘忍暴戾之人,卻對勞榮枝關護有佳,行為上真的無法判定說是勞榮枝被“脅迫”。至于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靜待法院判決。
3.二審能否為“終局之戰”?
程序上雖然有再審的可能,不過這需要國家檢察機關幫忙抗訴。但是在案件事實清晰的情況下,可能性微乎其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五種前提下才有可能啟動再審,分別為:有新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判決證據認定不足、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和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之嫌。
綜合來看,勞榮枝案牽連慎廣,關注如此聚焦,基本沒有可能出現這些情況,因此,二審結果,很大概率就是最終判罰,基本很難出現再審可能,因此,這一戰,就是勞榮枝最后的掙扎。
勞榮枝執行死刑幾率
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是死刑。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勞榮枝及其親屬對該判決結果表示不認可,并表示將提出“申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下一步勞榮枝將面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結果。如果核準,將由南昌中院執行死刑命令。
勞榮枝為何要上訴?改判幾率多大?
一審宣判死刑后,勞榮枝沒有認罪伏法,當庭提出上訴,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只是被法子英利用、脅迫。對于勞榮枝的上訴理由,很多人表示不理解。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
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會出現3種結果:
1、原判決無問題,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進行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法院重審。
因此上訴是勞榮枝的權利,任何人不會剝奪,也不能剝奪,這種權利不會受到輿論的左右。
那么勞榮枝上訴改判幾率有多大?有專業律認為,本案二審改判幾率很小。二審判決中的改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審判決的錯誤內容的判決形式。從司法實踐來看,二審改判的一般前提條件,即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勞榮枝一審判死刑二審可能改判嗎
勞榮枝的案子二審絕對不會改判的,因為她所犯的罪行是沒有任何錯判的可能性的,之所以出現了二審不過是處于對人的一種尊重,還有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所以不用擔心,她如今不過是在拖延時間而已。
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后續應當如何處理?
眾所周知,我國司法適用“兩審終審制度”,即一審法院宣判后,該裁判并不會馬上發生法律效力,若當事人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則以二審裁判結果為準。
但對死刑案件而言,即便二審法院作出了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也需要經過額外的“死刑復核程序”的核準,方能對被告人執行死刑。
我國刑法中的死刑有兩種執行方式:“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若法院在判決中未明確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則屬于前者,需要層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核準后方能執行。
在勞榮枝案中,負責二審的江西高院也在宣判中表明,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法核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法復核死刑案件,應當審查報請法院提交的案件綜合報告、案卷材料與相關裁判文書,同時還應當訊問被告人,并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后聽取相關意見。
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被告人情況等因素后,若最高法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將裁定核準死刑,并由最高法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交付下級法院執行。
對此,相關法院還應當在死刑執行前審查該案是否存在“判決錯誤”或者“因重大立功需要改判”等情況。若存在,需要報請最高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若不存在,也需要在執行完畢后將執行情況上報最高法。
由此可見,對于死刑案件,二審裁判并不是其處理結果的“終點”,后續還需要經歷一列審查程序,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錯誤裁判造成無可挽回的后果。
對死刑案件的申訴,能否改變最終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案件結果如何,當事人都有權對生效裁判提出申訴,即試圖讓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只不過,該申訴并不能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原因在于,當事人的申訴不必然啟動案件的再審,而是需要在法院判斷存在“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或“程序錯誤”等情況后,才會決定啟動再審,屆時方有可能停止執行原裁判。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勞榮枝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在對勞榮枝案的二審宣判中指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確、證據充分,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根據案件情況,必要時,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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