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認定是怎樣的
一、 侵犯通信自由罪 認定是怎樣的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行為人無意中遺失、積壓、毀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作自己的信件開拆的,不構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劃清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我國 郵政法 第36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 刑法 第 149條(即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22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 警告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 立案 標準的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本罪與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行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對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觀方面都由故意構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的主體不同,后者是特殊主體;犯罪的客體不同;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不同,后者行為構成犯罪不要求“情節嚴重”。 (三)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立案標準的決定〉中一些問題的說明第7條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開拆或者隱匿、毀棄他人信件,并從中竊取財物的,根據以下不同情節分別處理: (1)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并從中竊取財物,或者竊取 匯票 、匯款 支票 ,騙取匯兌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第49條(即本條)有關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2)非郵電通信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并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中關于 盜竊罪 的規定處罰。 (3)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節嚴重的,并從中竊取匯票或匯款支票,冒名騙取匯兌數額較大的,應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 詐騙罪 的規定,依法實行 數罪并罰 。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怎樣判 犯本罪的,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在對侵犯通信自由罪充分進行認定之后,其實才能更好的判定實際行為是否構成了此罪,另外此時也要考慮到規定的立案標準問題,如果并不滿足的話那么多數只能當做一般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從《刑法》中的規定來看,構成此罪的一般是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
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有的郵政人員私自拆開他人的郵件,這些是違法行為,那么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這方面的知識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來由去為您去整理的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一、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10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本罪的構成是怎么樣的? 罪體 主體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這里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國家郵政事業管理部門的營業員、發行員、分揀員、投遞員、接發員、押運員以及受郵政部門委托的代辦員、分郵員。 行為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行為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這里的私自開拆,是指傳遞中的郵件、電報,未經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開拆。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遞交。毀棄,是指將郵件、電報撕毀、湮滅、拋棄,致使收件人無法查收。 客體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客體是郵件、電報。這里的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郵包、報刊、匯款通知等。電報,是指明碼電報、密碼電報、傳真等。三、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是什么? 它們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于: 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一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信件,范圍較前者狹窄。 3、客觀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于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以上就是由為您去整理的刑法253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有關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方面的知識不難理解但也是比較重要,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侵犯通信自由罪
法律分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對象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毀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信秘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秘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秘可保。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