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痹趯嶋H操作過程中,如何確定教師在實施變相體罰所應該承擔的侵權責任,也是一項比較重要的課題,下面從變相體罰的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三個方面介紹:
(一)民事責任,即教師的侵權責任教師在實施變相體罰后造成了學生的身體損傷,那么,在整個事件中其侵權責任是不是該由實施者,也就是教師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呢?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款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也有明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br /> 教師在從事教學活動過程中,教師的角色是代替學校實施管理學生的行為,學校是整個事件中的主體,而教師則是該管理的代理人而已,也就是說,教師實施的管理行為是職務行為。雇傭人責任不論是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均以受雇人執行職務為前提。縱觀國內外學者觀點,對于是否執行職務行為的判斷,大體上有三種標準可供選擇:一是以雇傭人的意思為標準;二是以受雇人的意思為標準;三是以執行職務之外表為標準。前兩種標準屬于主觀性判斷標準,對職務行為的判斷通常需要根據內部的雇傭關系來決定,容易受當事人舉證程度的影響,法官不易掌握。因為如以雇傭人的意思來判斷,則會使不當職務行為或利用職權圖謀私利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排除在職務范圍以外,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相反,如以受雇人的意思為依據進行判斷,雖然對受害人并無妨害,但容易不適當地擴大職務范圍,對雇傭人不公平。所以,這兩種標準都不宜作為審判上的判斷標準。第三種標準屬于客觀標準,其依據為外形判斷理論。根據這一理論,是否屬于職務行為,不管雇傭人、受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對職務范圍及免責條款的約定如何,而從通常人的視角出發,考察行為的客觀表象后再得出結論。故職務行為既包括依雇傭合同關系中所約定的職務行為,也包括與執行職務有相當關聯的行為。如此,第三種標準不僅可以避免外人對雇傭關系的內容很難甚至無法察覺的缺陷,還更合乎公平正義的法律要求,且便于在審判實務中把握。由以上分析可看出,在教師實施變相體罰所造成的侵權責任,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么學校應承擔哪些侵權責任呢?首先,對于造成受罰學生身體傷害的,也就是說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如果在整個過程中確是造成危害的,學校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教師以侮辱性的語言或者帶有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變相體罰行為的,則侵犯了被罰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二)刑事責任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2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有《教師法》第37條的規定,對于教師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可對教師進行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因過失致學生重傷或者死亡的,應根據《刑法》第235條和《刑法》第233條的規定以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教師的刑事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筆者認為,行為人在實施過程中的主觀方面應該定性為過失,即教師的實施該行為的目的應該只是為了維持教學秩序或者完成教學任務,沒有預料到會發生或者過于自信不會發生傷害事件的意愿。若教師實施的行為是故意,即有意造成學生身體傷害,則該行為則不應是變相體罰。
(三)行政責任教師在實施變相體罰造成侵權之后,雖然不用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仍應該承擔學校對其的行政責任。筆者認為,造成侵權事實是一方面,但是出于變相體罰的危害性和對學生潛在的傷害,學校應當在得知教師實施變相體罰的同時,對該教師予以一定的行政處分,從組織上否定教師變相體罰行為的錯誤性。倘若學校對教師實施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變相體罰不予以重視,甚至予以某一程度的支援的話,那么變相體罰就勢必造成學生的更大傷害,成為校園傷害事故的來源之一。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8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币簿褪钦f國家在法律上對教師實施變相體罰行為的否定,但是卻并不代表教師實施的行為“情節不嚴重”就可以默許。筆者認為相關部門應予以重視,就像上文中提到的一樣,實施變相體罰的隱蔽性,或許教師實施的手段或者表面效果并不是很明顯,但是,考慮到其對學生的傷害尤其是心理上的傷害是非常之嚴重的。因此,筆者觀點是教師在實施變相體罰之后相關的單位也應該做出相應的反應。比如批評警告等。
根據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痹趯嶋H操作過程中,如何確定教師在實施變相體罰所應該承擔的侵權責任,也是一項比較重要的課題,下面從變相體罰的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三個方面介紹:
(一)民事責任
即教師的侵權責任教師在實施變相體罰后造成了學生的身體損傷。
(二)刑事責任
根據第52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有第37條的規定,對于教師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可對教師進行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因過失致學生重傷或者死亡的,應根據第235條和第233條的規定以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教師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教師在實施變相體罰造成侵權之后,雖然不用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仍應該承擔學校對其的行政責任。學校應當在得知教師實施變相體罰的同時,對該教師予以一定的行政處分,從組織上否定教師變相體罰行為的錯誤性。倘若學校對教師實施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變相體罰不予以重視,甚至予以某一程度的支援的話,那么變相體罰就勢必造成學生的更大傷害,成為校園傷害事故的來源之一。
您好:
一、刑法與校園暴力
刑法是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并給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為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為后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于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由于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我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里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影響之深,范圍之大,是深遠的。對于個人來說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對于社會來說,可能是一代人、幾代人難已磨滅的記憶,對于國家來說,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負作用。所以刑法對校園暴力的調整是不敢輕視的。為此需要刑法對校園暴力與之相關的行為予以強制性的規范。
二、幾種常見的校園暴力犯罪行為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
1.幾種常見人身權利犯罪
①故意殺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周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為。
②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為人由于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傷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的人應當為其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④過失重傷罪
教師懲罰學生,學生之間的肢體沖突因過失可能致學生重傷而犯過失重傷罪。過失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觀上是故意,其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近日網上曝光女生集體欺辱女生的圖片,可構成本罪。
⑥ *** 罪和奸淫 *** 罪
*** 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已滿14周最的婦女發生性行為。其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 *** 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 *** 的行為,其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奸淫 *** 罪是指故意同不滿14周歲的 *** 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主主體是與 *** 罪相同的;其客體是 *** 身心健康權;無論 *** 是否同意,不管是否違背 *** 的意志,不影響此罪的構成。
2.幾種常見侵犯財產罪
① 搶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民財產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
的人犯此罪應負刑事責任;其客體是復雜客體,行為人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同時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甚至于造成傷害或死亡;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財物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民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這是校園暴力中多發性犯罪。
② 敲詐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造成威脅、強行勒索財物,若數額較大,就構成此罪。
本罪多表現為高年級學生敲詐勒索低年級學生,在校學生勾結校外人員以團伙形式敲詐勒索其他學生,或學生內部自組幫會敲詐勒索其他學生財物的行為,是一種常發性校園暴力。
三、有關校園暴力的特殊規定
這些年來,校園暴力在我國呈持續上升的趨勢。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齡年中所占比例成倍增長,犯罪低齡化越來越突出。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社會治安,也給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帶來了不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針對這一狀況以及未成年人的特點,我國立法者在法律層面作特殊規定。
1.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①關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 ***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②關于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周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 *** 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里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第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①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③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①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段闯赡耆吮Wo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②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為此我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式。
③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和學生聊天,開玩笑,不要很嚴肅,親近一點
不要老是講學習,談談生活中的瑣事啊,
學生喜歡你,就會聽你的
你教幾年級啊???
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變相體罰學生有哪些表現?
體罰學生是指教師通過對學生的身體進行的懲罰而企圖達到教育訓練目的的手段,如罰站、罰跪、鞭打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變相體罰同樣會侮辱學生人格,傷害學生心靈。其形式歸納有以下幾種:
1、罰抄:罰抄詞語、定律等超過五遍;詩歌、規則等超過兩遍,課文超過一遍。
2、罰錢:不論數目多少,不論形式如何。
3、罰做值日或罰其打掃衛生并連續幾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時處理。
5、辱罵學生,諷刺挖苦學生。
6、敲教鞭,甩東西。
7、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一切活動。
算,
學校明令規定了規章制度,違反者必受罰,不過罰跑五圈,要量錯誤性質而定了,在這不能說老師是否是變相體罰,你自己的錯,自己有數,應該受多大的懲罰
打、罵
罰抄屬不屬于變相體罰?留堂呢?變相體罰又包括哪些? 這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18、20、21條都有寫。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不得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管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具體行為可以對照法條,當地教育部門應該也有具體規定
還有最后,勸你別跟老師對著干,對你沒好處的
可以向教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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