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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法律工作者,對于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有何積極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內容)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21 14:21:56

對于未成年罪犯,社會該如何進行幫助?

對于未成年罪犯,社會該如何進行幫助?

1.幫助、教育失足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就法律援助而言,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時,除了要求承辦人員熟悉相關法律,做好辦案工作外,還需要具備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對未成年人的關愛。在依法為未成年人辯護的同時,要根據其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找準緩刑點,因勢利導,搞好法制教育。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公安、檢察機關、法院合作的同時,還要加強社會聯系,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入到教育挽救未成年受援人的隊伍中來。

2.教育措施的對象應該是“人”與“環境”并重。青少年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環境的產物。基于“人在情境中”的社會工作核心理念,教育矯治措施還需要同步開展對未成年人生活的家庭、學校、同伴等環境因素的工作,通過環境改善支持未成年人完成社會化過程。比如對教育理念和方法有偏差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自愿甚至強制的親職教育,支持未成年人擺脫之前的不良同輩群體,甚至帶其遠離不良的家庭環境。對失足的未成年人要積極鼓勵,讓他們改正錯誤,走出犯罪的心理陰影,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從長遠來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應當作為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管理工作來開展。

3.青少年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如何對其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也是一個公認的世界性難題。大量研究表明,簡單地對未成年人犯罪給予報應性懲罰,甚至完全適用成年人監禁措施,只會進一步阻斷他們正常的社會化進程,把他們推向社會的反面,將來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健全,正處于向成年人過渡的關鍵階段。與成年人相比,他們通常更容易回歸社會。因此,有必要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制定以教育和矯正為主要目的的處理政策。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保護法》迎來大修?

近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原來的保護基礎上又增加了網絡保護和zheng/府保護。
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說到對低齡未成年人保護過度的疑問,我們要理性看待這個問題。罪錯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我國秉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他們要嚴管厚愛,寬容但不縱容。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今年將會迎來大修,有望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自1991年該法頒布施行后,已經經過兩次修改,此次大修條文將增加一倍。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沈德詠長期關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職時曾長期分管少年法庭工作。他表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關祖國未來和民族振興。對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在接受北京青年報專訪時,沈德詠建議要加強專門學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設,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完善收容教養、專門教育等替代刑罰的保安處分措施。
那么我國刑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處理原則是什么?
1、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4、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訴訟程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
當然
從源頭上
預防未成年犯罪才是王道
心理偏執扭曲
其一,"拜金主義"導致價值觀出現偏差
其二,青春期叛逆心理。
其三,內心空虛,盲目追求感官刺激,道德、倫理觀念淡薄。
學生自身要樹立自立自強的意識,要相信師長的話,積

關于未成年人的保護

一個15歲的孩子,因為從小離開父母生活現在和他們的關系很不融洽。孩子幾次離家出走父母竟然一次都沒有去尋找。前幾天,孩子犯了錯誤,母親動手打了他,致使雙方矛盾急劇惡化,孩子傷了母親后,離開了家。以后父母拒絕他再回到家里,這樣他依靠同學的幫助度過了5天。。。rnrn我們應該如何去幫助他?有哪些途徑尋求社會對這個家庭的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http://www.shfpc.online.sh.cn/fgwj/refe/b2.htm
回答者:敦王 - 同進士出身 六級 12-7 21:11
其他回答共 3 條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flbh/639457.htm
回答者:穎之雨天 - 試用期 一級 12-7 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部分條款
http://www.shfpc.online.sh.cn/fgwj/refe/b2.htm
回答者:何大掌柜 - 童生 一級 12-7 20:52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flbh/639457.htm
回答者:穎之雨天 - 試用期 一級 1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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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部分條款
http://www.shfpc.online.sh.cn/fgwj/refe/b2.htm
回答者:何大掌柜 - 童生 一級 12-7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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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護法內容

法律主觀: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避免其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也是為了讓我們培養一批在未來優秀和為國家能夠做出自己一定貢獻的棟梁。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有哪些(一)審判的及時性為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特設“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強調快審快結。對于一些急需用錢的未成年原告人,堅持急事急辦的原則,盡可能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時間內使其獲得司法救濟。針對撫養費、變更撫養關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案件,針對當事人訴訟能力不足而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及時處理的情況,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引導作用,在必要時還依職權到孩子住所地的村委、社區、學校復核相關證據,有效地提高了訴訟效率。對于未成年人執行案件,采取迅速啟動執行程序和依職權進行財產取證的方法,使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執行案件呈現出高結案率和短執行期的良好局面,為未成年人權益的最終實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一是從立案時即關注未成年人的訴求,從有利于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導和幫助。二是制作專門的權利、義務告知書,向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當事人送達,不僅依法保障其知情權,還從源頭上強化其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意識。三是對于經濟困難的未成年當事人,減免訴訟費以及通過司法援助途徑為其指定辯護或代理律師,以確保未成年人獲得司法救濟及律師幫助的權利。四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中,盡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選擇一些有豐富經驗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參與訴訟,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不僅能獲得成年家長的幫助,還能獲得社會專業人士的輔導。五是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時,適用具有未成年人特點的訴權不簡、調查不簡、教育不簡的“三不簡”原則,以便在這類程序的適用中也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三)未成年人人格權的保護一是法院依職權到與未成年當事人相關的學校、住所等地復核證據時,注意時間、地點、衣著的選擇;與未成年當事人對話時注意審判作風、方式及態度,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名譽,減少其訴訟壓力,盡可能使其在寬松的環境中參與訴訟,同時也向成年當事人傳遞司法對未成年人的關懷。二是在審判被告人為未成年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件時,依法適用不公開審理制度,不向外界披露未成年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在制作必須公開的裁判文書時,除了根據裁判需要必須寫明的信息外,盡量不向公眾公布其它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以充分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三是在民事審判中注重調解,調動社會力量,形成解紛機制。做到送達與庭前、當庭與庭后、訴訟與社會多層次調解的結合,盡量多調少判、案結事了,以避免義務人不自覺履行判決而對未成年人再次造成傷害。四是在執行環節中規范執行行為及方法,堅持不直接到學校找未成年人;不當著未成年人的面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時不開警車、不穿制服,慎用其他警械警具;盡量不讓旁人圍觀,保護被執行人隱私的“四不”原則,以避免傷害未成年當事人及成年當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四)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的特殊規定、強調寓教于審功能的發揮《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0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第42條規定:“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一方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始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通過談話、庭審以及專設一個教育階段等多種形式,實現審判各個階段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及行為矯正;引入心理疏導機制,由從事心理學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通過入情入理的教育,幫助其認罪、悔罪;聘請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進行審前調查,形成書面意見,并參與法庭教育,增強庭審教育與個案矯正的針對性;有選擇地采用圓桌審判的庭審方式,緩和法庭氣氛,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心理,以利于對其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在判決書中增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分析及在法律文書后適當加入“法官后語”,充分發揮刑事裁判文書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作用。另一方面,將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寓教于審功能,向民事審判及執行環節輻射。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審判中強調把工作做細做透,不僅查明案件事實,還了解案件產生的社會背景和心理因素,以對未成年當事人進行道德教育;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離婚案件,法官不僅注重自己對當事人的教育疏導,還在必要時聘請專門的心理學專家作相應的心理輔導,盡量消除當事人的情感隔閡,并在裁判文書后附加《法官特別提示》,有針對性地提示離婚父母妥善處理未成年人的撫養、探望問題,以幫助未成年人獲得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在執行環節中對被執行人進行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努力促使案件和解執結。(五)、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養。”同時,在《刑法》第17條規定這個年齡的未成年人只對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毒八類案件負刑事責任。(六)、引誘、教唆或強迫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問題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對社會也造成了危害。因此,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都規定這是一個從重處罰的情節。并且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第2款、《刑法》第353條對引誘、教唆或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從重處罰,給予了專條規定。第一,《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司法保護的規定,由于沒有實體法、程序法的配套規定而難以操作。在實體上,凡牽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從來沒有也無法引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來進行審判。《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只規定參照《刑法》第幾條來處理,但《刑法》早在1997年就修改過了,相應的條款已不是原來的內容,兩部法律根本無法銜接。在程序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但是依據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我們很難理解用何種方式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怎樣保護這一弱勢群體在刑事訴訟這樣特殊處境下的訴訟權益。少年司法制度應包括少年刑事被告人羈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管教“一條龍”的工作體系。現實是公檢法機關對具體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實體上應如何處理、程序上應設定何種特殊保護以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在特殊條件下不受到傷害,這些都沒有現成的法律依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各司法部門只能在各自的領域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新,而同時又不得不面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可能會與現有法律相沖突或者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外創新,進而缺乏法理依據,與當前的法制建設相悖的尷尬處境,最終導致有效的措施無法堅持。《未成年人保護法》更多的規定了我們應該朝哪個方向努力,但是卻沒有給我們指出達到目標的具體路徑,而其他相關法律又沒有與之相配套的解決方案。刑事訴訟過程可能是未成年人思想上形成對社會、對法律認識的關鍵點,如果處理不當,他們會產生對社會和法律的錯誤理解與看法,不但對他們自身的發展極為不利,對社會穩定和國家的法治建設都會產生消極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困境,顯然與我們對未成年人權利的片面認識有關,將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等同于對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的保護,忽視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或者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的內涵理解不深。第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司法保護的規定實質上只是與未成年人犯罪及相關刑事處罰聯系在一起,忽略了給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提供司法救濟。雖然學者們在論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時大都不忘強調少年司法制度本質是保護性、預防性的,而非懲罰性或鎮壓性的,但是目前的少年法庭絕大多數都只是處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的關注或者保護也更多體現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打擊、指控過程中,檢察機關作為專職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活動也僅僅局限在刑事訴訟領域。既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護未成年人,但是現行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直接職能卻是懲罰,這樣的少年司法制度如何來實現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司法保護的規定對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治安方面的合法權益明顯保護不力,根本沒有提及。在國際社會普遍提倡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進行全面保護、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背景下,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唯一內容,已不適宜。象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撫養、監護、傷害類案件同樣應該成為未成人司法保護的一部分,且應該是重要組成部分,而司法保護機關應該逐步拓展自己的工作領域,強化對未成年人在這些領域權益的司法保護職能。第三,司法機關與其它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工作銜接也存在問題。保護是少年司法的總目的,而少年司法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一是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能夠得到一個最適于他改正的環境。這個環境是由司法機關和社會共同賦予的,而不是簡單的懲罰就了事。二是繼續得到教育,如罪錯青少年是不是有可能繼續就學、是否可以保證他進行有效的學習,需要哪些特定的教育方式和內容,這些都是應當在考慮之列。三是心理治療和行為矯正,矯正孩子的不良行為習慣。少年司法還有一個重要任務是運用司法力量給所有未成年人的發展提供一個健康向上的社會環境,凈化他們的生活空間。在實際操作中,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各個職能部門之間互相配合、協力完成,也就是未成年人保護要實現社會化。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問題,一些中等專業和大學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學生,犯罪后被判處非監禁刑,學校引用《高等學校的管理條例》中規定對于有過刑事處罰的學生一律開除的規定拒絕其復學。高校的管理規定是一部法規,按照法理應該是法規效力服從于《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學校和你去討論法律的效力問題。這本是法律為了有效幫助罪錯青少年而充滿了人性關懷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執行中,法律和司法機關慎重考慮抉擇之后的良苦用心卻實現不了。未成年人的權利又怎能說得到了有效地維護呢?究其原因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相關保護機構的法律責任沒有規定造成的。司法機關在權衡利弊、考慮各種因素后給未成年人更好的處理辦法,卻往往由于相關的其它保護機關缺乏配合而前功盡棄。此外,司法部門在依法履行構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環境職責時也往往因為與相關機構,如婦聯、共青團、學校等機構在地位和角色分工上缺少法律框架下的統一界定,往往會出現“都在說,沒法管;都在管,都不管”的現象。以上就是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有哪些的介紹。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少年犯管教所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保護活動。

法律客觀:

一、未成年人保護總原則(一)特殊、優先保護原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先保護,即“未成年人優先”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對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未成年人的生存、發展和保護,國家和社會都要予以高度重視。無論在什么情況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把未成年人放在最優先考慮的地位。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總則中突出規定了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是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項總原則,是貫穿全法的一根紅線,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社會保護一章中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在司法保護一章中規定:“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的原則,是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律性認識的升華,是國際社會保護兒童先進理念在國內法中的集中體現。(二)平等保護原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第3款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平等保護的原則,即“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我國現行法律既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一般保護,又規定了對特殊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特殊情況的保護。忽視未成年人的一般法律保護是不對的;忽視對對特殊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特殊情況的保護同樣是不對的。所謂的平等保護應是一般保護與特殊保護的有機結合,而不是說所有的兒未成年人應該同等對待。二、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原則,是指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起著指導作用的準則。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也就是人格權,人格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狹義的人格權通常是指名譽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僅是從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權的角度講的,更多的是從尊重未成年人獨立的人格尊嚴,使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不受傷害、個人價值不被貶低的角度講的。法律確認每一公民都具有同等的人格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依法應當受到尊重。未成年人在成長發育期要不斷樹立人的自尊、自立、自信、自強的品格,這就要求社會與成人把孩子當成朋友對待,改變孩子是父母的私有物的舊觀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尤其是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尊重他們的人格,以正確的方法,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教育、感化他們。(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包括兩個方面:身體的發展(結構形態與生理機能)和心理的發展(認識能力和心理特性、知識技能和思想品德)。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中,在生理、心理上與成年人有著本質的不同。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有著自己的規律和特點。1、身心發展的不平衡性。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同一方面的發展速度在不同的年齡階段變化是不平衡的。二是不同方面發展的不平衡性。因此,要適應身心發展的不平衡性,抓住關鍵期,適時地進行教育。在這一時期中,對個體某一方面的訓練可以獲得最佳成效,并能充分發揮個體在這一方面的潛力。錯過了關鍵期,訓練的效果就會降低,甚至永遠無法補償。2、身心發展的順序性和階段性。個體的心理和生理發展都是一個由低級到高級、由量變到質變的不斷發展的過程,表現出一定的階段性和順序性。每一個階段都有其共同的規律和特點,并且有后一階段的不同表現和不同需求,要適應身心發展的順序性和階段性,循序漸進,既不要超越階段、超之過急,也不要一味等待,坐失良機。3、人的身心發展的互補性。如,人的精神力量、意志品質、情緒狀態對整個肌體能起到調節作用,幫助人戰勝疾病和殘缺,使身心依然得到發展。但如果一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差,缺乏自我調節能力和堅強的意志,那么,就算不嚴重的疾病和磨難也會把他擊倒。互補性告訴我們,發展的可能性有些是直接可見的,有些卻是隱現的,培養自信和努力的品質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4、身心發展的個別差異性。個別差異性在不同層次和程度上存在。需要說明的是個體發展水平的差異不僅是由于個人的先天素質和內在機能的差異造成的,他還受到了環境及發展主體的發展過程中的努力程度和自我意識水平、自主選擇的方向的影響。在教育工作中,在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發展一般規律的同時,又要關注個體差異,調整教育方法,因材施教。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要遵循這些共同的規律,這些規律制約著我們的教育工作。遵循和利用這些規律,可以使教育工作取得好的效果。反之,則可能事倍功半,甚至挫傷學生的學習熱情,降低教育的效能。為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中規定了遵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的原則。作為該原則的具體體現,如在家庭保護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的內容;在學校保護一章中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在社會保護一章中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在司法保護一章中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并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教育和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兩個主旋律,相互結合,相輔相成,不能只講保護,忽視教育,也不能忽視保護,只講教育。未成年人身心正處于發展過程之中,容易接受新事物,是受教育的最佳階段。必須通過教育才能使其成為社會所需要的人才,并且通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發展,促使其完善,大大增強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實現自我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講,教育對未成年人具有保護作用。但是教育不等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不能取代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在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的同時,還需要全社會給予未成年人保護。不過,講保護,不能過度保護,不能溺愛。在選擇保護手段時,要同時考慮教育的因素,在實現保護的同時促進教育而不能忽視甚至對教育產生負面影響。也就是說要把保護措施和教育措施有機地結合起來,融保護于教育之中,在保護中加強教育,切實貫徹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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