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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大屏播放不雅視頻婚慶公司被判賠償,定金罰則和賠償金可以同時適用嗎?(定金罰則和賠償損失可以并用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21 19:16:40

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違約金與定金只能選擇適用,并不能同時主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違約金定金賠償金適用規則

違約金定金賠償金適用規則有以下:
1、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補償金;
2、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
3、定金和違約金在同一法律關系因一方違約另一方索賠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個適用。
違約金定金賠償的條件:
1、定金合同要合法且成立,定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金錢權利義務關系的從合同。也就是說,定金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是依賴于主合同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定金合同作為從合同是不能獨立存在的。此外,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即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才會生效。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定金合同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呈現,口頭上的約定是無效的。只有定金合同的合法和成立,才能保證雙倍返還定金的罰則能得以實施;
2、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要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或合同未能實現,不是導致雙倍返還定金的必然結果,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事,雙倍返還定金的罰則方可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存在因為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況,才能雙倍將定金返還給支付方;
3、存在違約行為。首先,定金罰則的前提是有違約行為的出現。這里指的違約行為是根本違約行為,也就是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行為,其中包括了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出現這樣的違約行為,才能雙倍返還定金;
4、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綜上所述,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定金罰則和違約責任可以同時適用嗎

定金罰則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的,只能選擇一種適用。
如果當事人選擇一種方式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后,仍不足以彌補受害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規定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
一般來說,定金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其功能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適用其一,即可達到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作用。如果二者并有,其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獲得不當得利。所以,我國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中選擇一種要求違約方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和賠償金可以并用嗎

法律主觀:

定金和損害賠償可以并用嗎 是不可以并用的。《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 或者 仲裁 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同時適用,但對于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并用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和學理界存在一定爭議。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賠償責任不能代替定金責任,但同時適用后者,二者總值不得高于實際損害額。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除應負賠償責任外,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即必須在承擔定金責任的基礎上,承擔全部損害 賠償金 。 筆者認為,定金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以確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責任的承擔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提,只要當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代替賠償損失。所以在既有定金條款又有實際損失時,應分別適用定金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但同時適用定金和賠償損失,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理由如下: 1、 民事責任 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特征,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平等性決定的。平等性是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表明當事人在這種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按照平等原則要求,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侵犯對方的權利時,即因為它不僅使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壞,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擔同樣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壞的平等地位和被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彌補。定金與賠償損失并用,正是符合這一理論的基本要求。 2、從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實踐中人們道德及正義的觀點去評價當事人行為標準。法律只能體現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遺漏地明確規定什么行為后果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原則就成為道德及正義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要使公平原則能夠在法律上得到體現,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時就應當把握一個“度”,以權衡雙方的利益關系。因此,當定金和賠償損失并用,更能體現雙方利益權衡,但并用時其總值不能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定也正是從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權衡關系和公平合理的角度考慮所做出的規定。 3、第一種觀點的理論基礎是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又稱損益同銷,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是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之一,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常有涉及。它是指當受害人因導致損失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某種利益時,所獲利益應當從所受損失中扣除以確定最終賠償數額。它的理論依據是禁止得利說,即防止非違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獲利。根據損益相抵原則,違約方應當支付的損害賠償額,是在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和為避免違約而發生的費用總和中扣除因違約所避免的費用和因違約而避免的損失后的結果,有學者稱其為凈損失。當把損益相抵原則適用在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并存的情況下,其結果就是賠償數額以實際損失額為限。 損益相抵原則要求賠償權利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基于同一原因產生。學理界對同一原因的解釋是:受害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定金責任基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而導致的根本違約產生,與是否發生損害結果無關;而損害賠償責任因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而產生,沒有實際損害結果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產生。 4、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數額與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相悖。定金責任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為確保債務履行而預先設定的。對定金數額的約定除須符合法律規定以外,完全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盡管在約定定金數額時,當事人可能會考慮違約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但是從定金制度的設置目的上看,其出發點和最終目標是維護非違約方的合同利益,是為擔保 債務人 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債務而加以規定的,并不以對違約可能導致的實際損害數額的預測為基礎。如果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最終賠償數額,就會發生以實際損失額為限的后果,其實際效果就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否定。違約責任是以經濟上的不利益為手段,通過違約責任對非違約方進行補償、對違約方進行懲罰,從而達到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一方當事人在違約發生時對因自身過錯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擔責任,完全符合公平原則。 5、損益相抵原則有可能損害合同中非違約的出賣人的利益。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一章同時規定了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從立法本意出發考量,是允許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并用的。以 買賣合同 為例,從合同訂立的過程來看,定金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買受人獲得合同機會的條件之一,作為合同條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定金數額上不能達成合意,買受人就有可能喪失合同機會。因此,對于買受人而言,定金數額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取得貨物所有權為目的而對自身權利設置的限制。采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數額,就會發生無論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定金數額如何約定,非違約方獲得的實際賠償總是相同的;當事人對定金數額的約定沒有意義,定金責任只能作為沒有實際效果的制度而存在。這樣的結果顯然損害了沒有違約的出賣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當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并存時,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而應采用損害賠償責任與定金責任同時適用,但兩者總和不得超過合同總標的。這一做法既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同利益。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定金與賠償金,適用損益相抵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其中一種,賠償損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數額。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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