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主要有哪些
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者的構成要件略有不同。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1)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3)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成立條件和限制有哪些
成立特別累犯的限制有:前罪與后罪必須是故意犯罪,且在性質上相同或觸犯同一罪名;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任何時間,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認定是滿足三個條件
1、一般累犯條件:
(1)罪種,都是故意罪;
(2)刑種,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時間前提,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期滿以后,5年以內;
(4)年齡條件:犯罪時年滿18歲,主刑執行完畢。不包含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刑罰執行完畢”,從期滿“釋放之日”起、*假釋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5年以內。所以,的,屬于一般累犯。如果行為人的犯罪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之內再故意犯罪的,被判處有期以上徒刑的,會構成累犯。如果行為人前罪未滿十八歲,或者不是故意犯罪,或者是在五年以后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2、特殊累犯: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動犯罪;
(3)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責任: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可適用特別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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