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會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會怎么判刑一、挪用公款會怎么判刑
1、挪用公款會怎么判刑,需要根據情節進行確定。分別是:
(1)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有哪些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我國刑法對受賄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對受賄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也就是參照貪污罪處罰。且索賄的從重處罰。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關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情節的的認定:受賄數額3萬~20萬,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在1萬~3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多次索賄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八)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300萬,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10萬~20萬,具有以上八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300萬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150萬到300萬的,具有以上八種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符合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挪用公款歸單位使用構成什么罪
法律主觀: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 挪用公款罪 是指 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挪用公款罪 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二是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于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后,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合將其挪用的公款用于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于挪歸公用,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于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三是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購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后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舉動犯又稱即成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挪用公款也不是一蹴而就犯罪既遂的舉動犯。而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為既遂,這里的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對犯罪對象的作用而給犯罪客體所造成的物質性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現實損害結果。挪用公款的既遂是以公款被挪用,脫離單位的控制這一結果的出現為標準的,因此,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形態類型只能是結果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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