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立案標準為:侵占數(shù)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
61.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 侵占數(shù)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shù)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shù)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關于 侵占罪 的 立案 標準: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qū)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 債務 、設定 抵押 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后者這種行為,應以 故意毀壞財物罪 治罪科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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