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山要判多少年
燒山可以判處多少年,要依據(jù)具體的情節(jié)而定。
1、行為人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行為人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故意犯罪,過火面積已經(jīng)達到6公頃,屬于重大刑事案件,依法應當十年以上。建議聘請律師盡快跟進,爭取寬大處理。
放火燒山的行為構成放火罪:
(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縱火犯判幾年
犯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法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縱火未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二是縱火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但并不嚴重。而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將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縱火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該行為會導致一定的財產(chǎn)損失,嚴重的還會造成人員傷亡。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制造火災的行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為的方式實行,如用引燃物將目的物點燃,也可以采用不作為的方式實行,但不作為方式構成的放火罪,必須以負有防止火災發(fā)生特定義務的人員為前提,也就是行為人對形成火災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災發(fā)生的特定義務,且根據(jù)其主、客觀條件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沒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災的。如負有防火義務的油庫安全員,發(fā)現(xiàn)油庫有著火的危險,能夠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導致了油庫火災發(fā)生,就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對于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區(qū)分如下:
1、主觀要件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放火罪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zhì)的根本區(qū)別所在。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失火罪判處多少年有期徒刑
對失火罪判處多少年有期徒刑需視情況而定:
1、一般情況下,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失火行為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nèi)裁量刑罰。但是,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前提下,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如果情節(jié)較輕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幅度內(nèi)裁量刑罰。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適用于情節(jié)較輕的情況,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的情節(jié),不屬于情節(jié)較輕的,則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內(nèi)裁量刑罰。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綜上所述,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結果加重犯)】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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