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又分為八類。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五、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八、貪污賄賂罪。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九、瀆職罪。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公務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016年,最高檢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明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規定四種情形不需要羈押,十二類人在符合必備條件后也不需要羈押。
法條連結:《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1、第十七條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2、第十八條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刑事案件有哪些證據鏈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證據裁判原則,但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53條除了規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以外,同時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三項條件,其中第三項條件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也就意味著全案證據之間必須形成一個不相矛盾、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鏈。
因此,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求:一是有適格的證據;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物件;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最長37天
逮捕后2個月的偵查期,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1個月,到法院起訴2個月內宣判。202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行為的實施主體或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規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符合刑法以下規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國際條約義務范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刑法。
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定什么罪名和如何量刑問題,一個案件是否有在定罪和量刑方面有爭議,主要還是看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來分析,法院在定罪和量刑時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來裁判。因此,案件是否有爭議還要看依據具體的個案案情來判斷。
刑事案件有哪些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刑事案件律師沒多少錢的別聽忽悠,律師這個看案件,如果你的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有沒有律師沒多大意思的。所謂大律師也不可能有回天之力,還是要看案情。這個多了也么辦法短短幾個字交待清楚。不過你找一般的律師就可以了,如果不需要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下只在批捕以后找律師就可以了。多少還是有一定幫助的,但是要看律師de責任心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不是水平而是對待事情的責任態度
刑事案件申訴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您好,我國刑事案件中申訴的受理條件具體如下:
一、刑事案件申訴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1)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必須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提出,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刑事案件申訴人應注意什么
為依法保護申訴人正當申訴權,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申訴人應了解和注意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提出申訴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六)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七)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八)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九)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后,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式,予以再審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或者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有可能案件在檢察院就不會起訴;如果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要公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現實中能取保候審的案件,宣告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刑事案件詐騙10萬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嗎 刑事案件詐騙10萬元,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后,一般情況下需要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要看具體情況經調查沒犯罪行或者依應承擔刑事責任能案件檢察院起訴;構犯罪依應承擔刑事責任要公訴院由院判決現實能取保候審案件宣告緩刑能性比較
2017年搶劫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一年后還會被判刑嗎? 1、2017年搶劫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一年后還會被判刑的,除非屬于錯案。
2、如果7個人搶劫,你什么都沒有干,就當時站在那里,就是沒有參與搶劫,不構成犯罪,應當撤銷案件。
刑事案件辦不了取保候審是要判刑嗎?
在刑事案件中,辦不了取保候審與是否要被判刑沒有必然的聯系。
要刑事訴訟中,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審,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所采取措施的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會判刑沒有關系。
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會判刑,要由法院通過審理來判決:
如果法院審理后,認為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就會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或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來構成犯罪的,即使被告人沒有被取保候審,但仍可以判決無罪,并將被告人釋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這不一定,一般來說取保候審與刑期沒有直接關系,只要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在取保候審期間,一經發現嫌犯有任何犯罪嫌疑,都會立即被刑事拘留。
取保候審只針對刑事案件嗎 取保候審只針對刑事案件,只有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如果已經判刑,是不適用取保候審的。
如果判刑的罪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按規定辦理監外執行或者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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