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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討欠款勝訴后險因“詐騙”被捕,刑事案件撤銷的情形(刑法224條第七條)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22 03:46:35

十類刑事案件有哪些?

十類刑事案件有哪些?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又分為八類。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五、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八、貪污賄賂罪。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九、瀆職罪。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公務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十二類刑事案件有哪些

2016年,最高檢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明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規定四種情形不需要羈押,十二類人在符合必備條件后也不需要羈押。

法條連結:《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1、第十七條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2、第十八條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刑事案件有哪些證據鏈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證據裁判原則,但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53條除了規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以外,同時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三項條件,其中第三項條件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也就意味著全案證據之間必須形成一個不相矛盾、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鏈。
因此,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求:一是有適格的證據;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物件;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有哪些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最長37天
逮捕后2個月的偵查期,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1個月,到法院起訴2個月內宣判。202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郫都區刑事案件律師淺談涉外刑事案件的罪名有哪些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行為的實施主體或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規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符合刑法以下規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國際條約義務范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刑法。

有爭議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定什么罪名和如何量刑問題,一個案件是否有在定罪和量刑方面有爭議,主要還是看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來分析,法院在定罪和量刑時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來裁判。因此,案件是否有爭議還要看依據具體的個案案情來判斷。

刑事案件有哪些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深圳刑事案件律師有哪些

刑事案件律師沒多少錢的別聽忽悠,律師這個看案件,如果你的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有沒有律師沒多大意思的。所謂大律師也不可能有回天之力,還是要看案情。這個多了也么辦法短短幾個字交待清楚。不過你找一般的律師就可以了,如果不需要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下只在批捕以后找律師就可以了。多少還是有一定幫助的,但是要看律師de責任心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不是水平而是對待事情的責任態度

刑事案件申訴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您好,我國刑事案件中申訴的受理條件具體如下:
一、刑事案件申訴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1)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必須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提出,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刑事案件申訴人應注意什么
為依法保護申訴人正當申訴權,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申訴人應了解和注意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提出申訴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六)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七)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八)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九)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后,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式,予以再審立案。

撤銷刑事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詐騙罪一般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按照以下量刑標準判刑:
1、犯詐騙罪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嗎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嗎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或者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有可能案件在檢察院就不會起訴;如果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要公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現實中能取保候審的案件,宣告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刑事案件詐騙10萬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嗎

刑事案件詐騙10萬元,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后還可能判刑嗎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后,一般情況下需要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刑事案件被取保候審還會不會判刑

要看具體情況經調查沒犯罪行或者依應承擔刑事責任能案件檢察院起訴;構犯罪依應承擔刑事責任要公訴院由院判決現實能取保候審案件宣告緩刑能性比較

2017年搶劫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一年后還會被判刑嗎?

1、2017年搶劫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一年后還會被判刑的,除非屬于錯案。
2、如果7個人搶劫,你什么都沒有干,就當時站在那里,就是沒有參與搶劫,不構成犯罪,應當撤銷案件。

刑事案件辦不了取保候審是要判刑嗎?

在刑事案件中,辦不了取保候審與是否要被判刑沒有必然的聯系。
要刑事訴訟中,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審,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所采取措施的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會判刑沒有關系。
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會判刑,要由法院通過審理來判決:
如果法院審理后,認為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就會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或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來構成犯罪的,即使被告人沒有被取保候審,但仍可以判決無罪,并將被告人釋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能取保候審的刑事案件判刑都不會重嗎

這不一定,一般來說取保候審與刑期沒有直接關系,只要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輕微刑事案件還會收監嗎?

在取保候審期間,一經發現嫌犯有任何犯罪嫌疑,都會立即被刑事拘留。

取保候審只針對刑事案件嗎

取保候審只針對刑事案件,只有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案件判刑3年以上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如果已經判刑,是不適用取保候審的。
如果判刑的罪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按規定辦理監外執行或者保外就醫。

刑法224條第七條

沒有專門針對224條所作的司法解釋,下面的司法解釋有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發[1996]32號 1996年12月16日)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九、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十一、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1998]7號) 1998年4月21日公布 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二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占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第五條 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后,企業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原企業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該企業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企業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
單位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后,或者受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托后,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01]8號 2001年1月21日發布施行)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發布施行)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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