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罪的量刑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狩獵罪,是一種對野生動物資源具有嚴重破壞性的犯罪。
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1979年《刑法》設立非法狩獵罪,在之后的幾次修改中,對該條文進行了調整完善,提高了對于非法狩獵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也設置了相應條款與《刑法》中的條文相配套使用。
(一)1979年《刑法》設立非法狩獵罪
根據1979年《刑法》第130條的規定,對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對狩獵的對象采取并列式描述,并未將珍禽、珍獸與其他野生動物資源區分開,而是進行統一規定。
(二)1997年《刑法》細化非法狩獵罪
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非法狩獵的對象進行細化,并將普通的非法狩獵行為吸收,整合成為第341條。該條第一款對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進行了單獨的規定。第二款吸收了普通的非法狩獵情形,并將法定刑提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單設非法狩獵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41條將第二款單獨規定為“非法狩獵罪”與本條其他情形進行了更明確的區分,方便定罪量刑。
(四)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為非法狩獵罪提供更具體認定標準
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時,為了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加強與《刑法》的配合協調,在條文中為非法狩獵罪提供了更具體的認定標準。將設立禁獵區、禁獵期的權限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更符合地方實際;具體規定禁用的工具、方法,為非法狩獵罪的認定提供了具體的標準。除此之外,對于有非法狩獵行為,但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本法設置行政處罰,承接《刑法》的規定,為野生動物提供更強的保護。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專門從事狩獵的人員還是其他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行使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行為主體。
(二)行為對象
根據《刑法》第340條、第341條第一款的規定,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對象如果涉及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一般陸生動物,即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其他所有陸生野生動物。
(三)行為內容
本罪的實行行為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根據本條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的行為主要表現在違反上述四項禁止性規定上,存在其中任何一種形式或是數種形式非法狩獵野生動物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本罪。
1.違反狩獵法規
狩獵法規,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等。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是成立非法狩獵行為的前提。
2.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以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
(1)所謂“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貧乏和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等為保護野生動物而劃定的禁止狩獵區域。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野生動物禁獵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2)所謂“禁獵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規定,禁止進行狩獵活動的一定時間期限。禁獵期一般是根據不同野生動物的繁殖及生長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別劃定的禁止狩獵的期間。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野生動物禁獵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規律規定。
(3)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壞森林的工具。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均屬禁用的工具。
(4)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均屬禁用的方法。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不屬于使用禁用的方法。
除此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法律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進行規定,并依法公布。
(四)情節要求
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 只以上的;
(2)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3)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1)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2)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3)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力法進行狩獵而故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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