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受傷的賠償如下: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標準,一般以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協商一致為準。一般賠償金額不會超過你所遭受的損失金額。(不得利原則)
你可以要求以下賠償:醫療費(住院費、治療費、藥費等)。監護人的誤工費(因照顧孩子導致的工資損失)。住院營養補貼(為改善營養、伙食)。其他經濟損失。
一般而言,你需要拿出相應的證據,說明你要求的賠償是合理的。比如,醫療發票、監護人的工資單、請假單等等。你只能要求學校賠償你的損失!所以,如果你為了照顧孩子而請假。
導致單位扣除了你的工資,你才可以要求學校賠償你損失的這部分工資,也就是所謂的誤工費。所以,單位扣除你工資的標準,就是你要求誤工費的標準。
一、孩在學校受傷,學校到底承不承擔責?其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呢?
1、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孩子受傷。賠償方:學校。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2、學生在學校嬉鬧、打架受傷或是自己受傷。賠償方:自己有過錯的把自己負一定的責任;有侵權人的,侵權人負一定的責任;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的也負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怎么賠償如下:
1、如果是由于學校過錯導致的,學校應按照民事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應當賠償受傷學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其他康復治療的合理費用,但學校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學生受傷是由于學生個人原因導致的,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2、如果學生在校受傷是由于學校之外的第三人導致的,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應承擔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 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 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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