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判幾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擴展資料
汽車撞死人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范圍包括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處理事故費用
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亦可向責任人主張,但該種主張應按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精神損害撫慰金
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什么是累罪,累罪和累犯有什么區別?
刑法是規定犯罪、行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行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狹義刑法僅指把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各種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加以條理化和系統化的刑法典。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犯罪夠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
犯罪的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過危害的社會關系。
危害行為:是指表示人的意志或意識并且對社會有害的行為。
作為:是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過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性反禁止做而去做的情況。
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適合司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事情。
犯罪主體:是指事實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行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行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行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行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責必須達到的年齡.
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犯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正當防衛: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
防衛過當:是指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違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因而依法應當承擔行事責任的行為.
犯罪預備形態是故意犯罪過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種停止狀態,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為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狀態.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刑罰裁量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處罰的各種情況。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
一般累罪: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罰執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機關將生效的行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行事司法活動。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起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假釋:是指對于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制度
刑罰消滅: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國家針對特定犯罪人的刑罰權歸于消滅
時效:是指經過一定的期限,對行事犯罪不得再追訴或者對所判刑罰不得再執行的一項法律制度。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種特殊形態,是相對于單個人故意犯罪而言。
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期限內,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的制度。
必備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要件,這個指危害行為,缺少這種要件就沒有犯罪構成。
問答題
刑法的兩個顯著特點:1、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更為廣泛。2、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
但書的幾種情況:1、但書是前段的補充。2、但書是前段的例外。3、但書是對前段的限制。
刑法解釋的類型:1、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法理解釋。2、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刑罰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責自負原則,主客觀統一原則。
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行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刑法的時間效力:1、刑法的生效時間。2、刑法的失效時間。3、刑法的溯及力(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中國用于從舊兼從輕原則)。
犯罪構成的特征:1、犯罪構成是一系列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2、犯罪構成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志。3、犯罪構成由刑法加以規定
犯罪構成的四要說:1、犯罪客體。2、犯罪客觀方面。3、犯罪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劃分為三類或三個層次:1、犯罪的一般客體。2、犯罪的同類客體。3、犯罪的直接客體。
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區別: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2
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則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
危害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一般有三個來源:(1)、法律文明規定的特定義務。(2)、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義務。(3)、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2、行為人在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未履行。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行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1、完全不負行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2、相對負行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3、完全負行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人)
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1、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3、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1、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2、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3、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4、緊急避險的限制條件。5、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6、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
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態。
犯罪既遂的類型:1、結果犯。2、行為犯。3、危險犯。4、舉動犯。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時空性。2、自動性。3、徹底性。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況: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罪數判斷的標準:根據犯罪構成標準說的主張,確定或區分罪數之單復的標準,應是犯罪構成的個數,即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
死刑:1、條件限制,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對象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3、程序限制,死刑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執行限度限制,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事審判實踐中,常見的酌頂情節主要有:1、犯罪的動機。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時間、地點。4、犯罪侵害的對象。5、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6、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7、犯罪后的態度。
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犯罪分子。構成要件: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4、前后兩罪均非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前后兩罪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對自首犯罪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從寬處罰: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但對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對于犯罪較輕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僅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緩刑的適用條件:1、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犯罪分子別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犯罪分子不是累犯。2、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的時間必須是在戰時,適用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是在戰爭條件下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3、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4、緩刑考驗期限內的考察,被宣告緩刑者應遵守的行為規范,緩刑的考察機關,緩刑考察的內容。5、緩刑的法律后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緩刑考察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假釋的條件:1、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已經執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罰。3、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置再危害社會。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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