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如何量刑
法律分析:1、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婦女兒童為目的,販賣、綁架、收買、中轉、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2、拐賣婦女兒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伴有八種加重情節,有八種加重情節的,加重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比如在拐賣過程中奸淫被拐賣婦女的,處以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梅姨案怎么判的
梅姨案怎么判的如下:
廣東省高院對張維平等5人拐賣兒童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刑事部分的判決:張維平、周容平判決死刑,另有兩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一人被判刑十年;同時附帶民事判決,判處張維平等5名原審被告人賠償受害人申軍良物質損失39.5萬元。
廣東省高院維持一審法院對張維平、周容平、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等5人的定罪量刑,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張維平、周容平死刑,楊朝平、劉正洪無期徒刑,陳壽碧有期徒刑十年。
2003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張維平通過刻意搭訕結識被拐賣兒童的家人,趁其不備抱走小孩,并販賣牟利,累計作案八宗;此外,被告人周容平提議,與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密謀策劃,闖進出租房內,將被害人母親捆綁,強行抱走申聰后交給張維平販賣。對于這個結果,申軍良表示,很感謝廣東高院關注到了他們這些尋親家庭的辛勞和不易,支持了他的一部分訴求。
庭審中,張維平供述稱,其于2003年至2005年間,其先后在增城、惠州等地拐賣兒童9名。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容平曾提議,并與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密謀策劃,闖進出租房內,將被害人母親捆綁,強行抱走申軍良的兒子申聰后,交給張維平販賣。
拐賣婦女罪量刑標準
拐賣婦女罪量刑標準拐賣婦女罪量刑標準為:
1、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拐賣婦女罪成立條件為: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數額等,準確區分主從犯。對于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犯罪環節,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于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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