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是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或有拐賣兒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賣婦女、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等法定加重情節的,對行為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定加重情節有: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拐騙兒童罪認定:
1、拐騙兒童罪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而非監護權,故監護人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
(1)“拐騙”行為主要表現為蒙騙、利誘,將兒童偷走、搶走的行為也成立本罪。
(2)拐騙行為既可以針對兒童實行(如欺騙兒童,將兒童帶走的行為),也可以針對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實行(如欺騙兒童父母,使其將兒童交給行為人)。
(3)從收買者、拐騙者、拐賣者處拐騙兒童的,成立拐騙兒童罪。
(4)責任形式為故意,不具有或者不能證明具有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等目的。如果證明其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兒童的,成立拐賣兒童罪;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控制兒童作為人質的,成立綁架罪。
2、罪數問題:
(1) 拐騙兒童的行為本身導致兒童傷害的,屬于想象競合犯。
(2)以撫養為目的偷盜要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司法解釋規定)。但這種情形行為人實施了兩個獨立的行為,侵犯了兩個不同的法益,理應認定為數罪。因此,刑法理論主流觀點認為,拐騙兒童后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賣兒童的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1、拐賣兒童,致人傷殘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有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等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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