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判多少年
申聰是被人販子梅姨拐走的男孩子,后來通過DNA對比被親生父親給找了回來,再也不回養父家了,那么申聰為什么強烈要求回家?終于找到父親回家團聚,申軍良怎么找到申聰的?申聰梅州養父母怎么樣?帶著這些疑問,跟我來一探究竟吧。
申聰為什么強烈要求回家
1、申聰強烈要求回家,有可能是因為申聰在養父母家過得不是很好,正常來說,孩子過得好的話,會對養父母有感情的,畢竟從小在這個家庭中長大,在這個家庭中生活了十幾年,面對生育之恩和養育之恩,如何抉擇會有些猶豫的。
2、對于申聰強烈要求和父親回家,也很好理解,因為養父母家庭條件不好,收養申聰的手段并不光明磊落,另外他們后來又給申聰生了個弟弟,這家人都有了自己的親生兒子了,所謂的養父母并不值得孩子去報答什么養育之恩。
3、申聰回家后開始改變了,學習成績由以前的班級倒數進入了中上游水平,他想要考大學,想要找一份好的工作,還想在有收入之后每個月給養奶奶一些錢,對于兒子復雜的感情,申軍良雖然有些酸溜溜的,但也選擇支持,他覺得兒子知道感恩。
申軍良怎么找到申聰的
2020年3月4日,那個被梅姨拐走15年的孩子,終于被申聰找到了。為了和兒子重逢,申軍良15年來從未放棄過。你無法想象,這些年他到底經歷了什么。申軍良是企業主管,薪水相當豐厚。原本他工作體面,有妻有子,擁有穩定生活,幸福美滿。直到2005年的一天悲劇發生了,蓄謀已久的人販子趁申軍良不在家,當著她妻子的面把兒子硬生生搶走了。孩子被拐后,申軍良變賣家產,用盡各種方法尋找被拐的孩子。直到2020年初,在得知兒子被找到之后。申軍良迅速前往比對了DNA。這一次,他終于找回來自己的親生兒子申聰。孩子雖然找到,卻錯失了十五年的陪伴關愛,而孩子的母親因為愧疚得了精神分裂,至今也還沒恢復正常。
申聰梅州養父母怎么樣
申聰養父母家庭條件一般,養父母在深圳打工,申聰算是缺少關愛的留守兒童。雖然養父母家庭條件不好,也沒有讓申聰輟學打工,說明養父母對申聰不差。從情理上講,申聰養父母對他有養育之恩,應該報答。但從法理上講,申聰的養父母并不是養父母關系,而是買賣關系。他們是拐賣兒童的幫兇,買賣兒童是要入刑的?,F在申聰的養父母也很后悔和傷心。如果這個時候,申聰父親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話也是欠妥的。假設申聰養父母被判刑,申聰會因此感到非常痛苦。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判刑最低是5年到10年之間的有期徒刑,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量刑起點最低10年的有期徒刑,最嚴重的人販子會被判處死刑的。所以,知道犯罪嫌疑人涉嫌拐賣婦女兒童之后,也不能僅憑借罪名就可以輕易決斷犯罪嫌疑人的刑期了。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等情形下,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刑多少?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梅姨案怎么判的
梅姨案怎么判的如下:
廣東省高院對張維平等5人拐賣兒童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刑事部分的判決:張維平、周容平判決死刑,另有兩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一人被判刑十年;同時附帶民事判決,判處張維平等5名原審被告人賠償受害人申軍良物質損失39.5萬元。
廣東省高院維持一審法院對張維平、周容平、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等5人的定罪量刑,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張維平、周容平死刑,楊朝平、劉正洪無期徒刑,陳壽碧有期徒刑十年。
2003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張維平通過刻意搭訕結識被拐賣兒童的家人,趁其不備抱走小孩,并販賣牟利,累計作案八宗;此外,被告人周容平提議,與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密謀策劃,闖進出租房內,將被害人母親捆綁,強行抱走申聰后交給張維平販賣。對于這個結果,申軍良表示,很感謝廣東高院關注到了他們這些尋親家庭的辛勞和不易,支持了他的一部分訴求。
庭審中,張維平供述稱,其于2003年至2005年間,其先后在增城、惠州等地拐賣兒童9名。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容平曾提議,并與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密謀策劃,闖進出租房內,將被害人母親捆綁,強行抱走申軍良的兒子申聰后,交給張維平販賣。
拐賣兒童一般判多少年徒刑
拐賣兒童一般判刑標準,具體情況如下:
1、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4、主觀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綜上所述,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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