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外打人,學校有責任嗎
沒有責任,學生在校園外發生打架斗毆行為的造成人身損害的,學校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人身損害的責任人可依據債權責任法規定認定。
1、未成年學生之間在校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
如果學校制定了合理、明確的規章制度、校規校紀,并以適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了教育,學校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學校教職員工明知存在某種危險,而沒有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則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學校與侵權行為人不構成共同侵權,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監護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根據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擔按份責任。
2、校外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學生人身損害如果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損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學生仍處于學校監管之下,就應根據學校在安全保護方面有無過錯來確定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員怠于履行職責,使本來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害得以發生或者擴大,增加了損害發生的機率,學校就應當為受害學生向第三人求償不能承擔風險責任,學校不能以第三人的過錯主張免責。
3、對于因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設備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學校作為學校設施、設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于因此類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并且學校必須就管理上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于承擔責任。學校管理上是否存在過錯,關鍵應考慮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交易習慣中有關確保人身安全的具體規定和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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