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暴力催收立案標準
一、軟暴力催收立案標準如下: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暴力討債的行為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甚至搶劫罪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什么是“軟暴力”
具備以下特征的行為通常就涉嫌軟暴力: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全國掃黑辦發布關于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其中涉及“兩高兩部”聯合印發并實施《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作為犯罪手段的“軟暴力”,只是行為的一種方法,并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一個完整的犯罪行為。這也就是說,“軟暴力”既可以作為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手段,也可作為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為故意傷害罪的手段,也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樣。“軟暴力”作為一種違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夠構成犯罪,還應符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否構成黑惡勢力,還應當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征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三、軟暴力討債警察不管怎么辦
公民遭受到被軟暴力追討債務的,是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圍,如果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的,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具體表現為以侵犯人身、住宅、隱私等權益的方式,固定、實現非法債務。
2.客觀方面是使用暴力、脅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等方法,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五、具體行為方式有三類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暴力”是對身體使用強制力,關于暴力的程度應限于輕傷以下,根據《刑法》234條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本罪屬于輕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包括重傷情形明顯會導致罪刑失衡。“脅迫”是以使用暴力、揭發隱私等方式相威脅。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使用關押、扣留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活動。侵入他人住宅是沒有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者是有正當理由進入但是經權利人要求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這是非法討債常用的“軟暴力”手段,具體表現為一人或者幾人對被害人實施言語威嚇、恐嚇,尾隨、跟蹤,堵截、騷擾等侵犯被害人人身權益的違法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非法催要行為中的被害人,既可能是所謂的債務人本人,也可能是其父母、子女、同事等親友。
催收的債務是“非法債務”。非法債務是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除了明確規定的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非法債務還有:因賭博產生的賭債,因嫖娼產生的嫖資,買賣毒品、槍支等違禁物品產生的毒資、黑贓等。
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對于“情節嚴重”的判斷可以考慮以下因素作出認定:多次實施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曾經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的;針對多人實施的;對被害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學習造成較大影響、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等情況。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催收非法債務的目的。
六、認定催收非法債務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與搶劫罪界分。
本罪是在總結掃黑除惡經驗基礎上,為規制“高利貸”行為中非法討債行為而專門作出的規定。在討要非法債務行為中,一般債務行為產生在前,且很多情況下催要債務的行為人屬于職業討債人,對于前期債權債務發生的過程也并不清楚,僅知道討要的數額,因此行為人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當場取得公私財物的,一般不宜認定為搶劫罪。
2.與非法拘禁罪界分。
依照《刑法》第238條第3款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一般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對于以非法拘禁方式索要非法債務的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催要非法債務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同時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應從一重處罰。對于應當在非法拘禁罪第一檔法定刑定罪處罰的,一般認定為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樣可以實現對非法催要行為和催要非法債務的全面評價,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過程中,致人重傷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與尋釁滋事罪界分。
在《刑法》專門規定本罪后,對于非法催討非法債務的行為,一般應以本罪論處。但是,如果非法催討行為同時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比如在公共場所以軟暴力方式催債,引起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的,可以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七、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293條之一的規定,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二、“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
(二)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催收非法債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催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定
催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定催收應采取正當、平和的方式進行,如采用威脅、恐嚇等方式催收是違法行為。 催收是指通過一定的方法,縮短對應收債權實現的時間。通過一定的方式方法,縮短對某一事件所期望結果實現的時間。催收則是對企業壞賬或個人欠款進行補救的民事行為。催收的雙方為債權方和債務方。如果債務方無力或無心償還債務,催收方通過一些民事方法對其施加壓力,促使其履行債務。對債務人使用拘禁手段。對債務人使用辱罵、威脅、恐嚇、毆打等違法手段。24小時貼身跟隨債務人。潑油漆、寫大字報、在住宅潑大糞等污穢物、打砸債務人財務等手段。使用外掛軟件,電話轟炸債務人。騷擾債務人親屬。雇傭社會閑散人員對債務人使用其他暴力手段進行催收。威脅恐嚇債務人的親屬子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則可能被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發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當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催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催收的注意事項如下:1、急需明確具體的主管部門,制定催收行業相關的法律條文,進一步完善監管政策及法律制度,使催收行為有法可依。美國及中國港臺地區都制定了專門的債務催收法律規范,值得參考;2、應該出臺催收行業相應的自律公約,在行業內進行自我約束和規范。比如可以要求催收公司公開其規范的業務流程制度、投訴處理體系等;3、要及時關注高新技術催收手段的發展,更好地平衡獲取債務人信息和保護公民隱私兩者關系。比如目前有的公司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進行智能催收,包括自動失聯修復、依靠大數據建立催收模型、使用前端機器人發送語音傳呼和批量短信等。
恐嚇他人的法律規定
恐嚇他人是違法行為,并可能受到刑事處罰。以下是一般情況下對恐嚇他人的法律規定:
1、 言語恐嚇,使用威脅、辱罵、恐嚇或詆毀等言語對他人進行恐嚇,可能構成言語恐嚇犯罪;
2、 暴力恐嚇,使用暴力手段或威脅使用暴力手段對他人進行恐嚇,可能構成暴力恐嚇犯罪;
3、 電子恐嚇,通過電子郵件、社交媒體、手機短信等電子渠道進行恐嚇,可能構成電子恐嚇犯罪。
恐嚇他人的定罪通常需要滿足以下要素:
1、 故意行為,恐嚇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即具有明確的意圖威脅、恐嚇或引起他人的恐懼;
2、恐嚇對象,恐嚇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個人或群體,使其感到害怕、擔憂或不安;
3、 威脅性質,恐嚇行為必須具有實質性的威脅性,即使對恐嚇對象的安全、財產或人身自由造成合理的擔憂;
4、違法性,恐嚇行為必須違反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例如刑法中對恐嚇行為的規定。
綜上所述,具體的定罪標準和刑罰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恐嚇他人可能被定為刑事犯罪,可能面臨刑罰,如罰款、監禁或社區服 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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