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正當防衛的問題?
我們國家是怎么定義正當防衛的? 如果在公共場合遇到恐怖襲擊(例如火車站事件),我們(非警務人員)被允許將其殺死么? 還是只能跑?你所說的屬于特殊正當防衛。
鑒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正當防衛(或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有防衛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衛外,更重要的條件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上述規定。
(2)對于輕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才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其中的“行兇”一般是指殺人與重傷的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3)并非對于任何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都適用上述規定。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對于采取不會造成他人傷亡的麻醉方法進行搶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的,就不能適用上述規定。
(4)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等。(5)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結束后,行為人將不法侵害人殺死殺傷的,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甲使用嚴重暴力搶劫乙的財物,乙進行防衛已經制止了甲的搶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不得繼續“防衛”造成甲的傷亡,否則屬于事后防衛。
認定特殊正當防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特殊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
對此,有如下幾點需要注意:
1、對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仍然存在防衛過當問題;對于輕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只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才不存在防衛過當。
2、刑法條文中“殺人“僅限于故意殺人。
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衛,應具體分析,關鍵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條文中的行兇可以同時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行兇包含了殺人與傷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嚴重的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所以,對于暴力造成一般重傷的,不宜包含在行兇之內。另一方面,行兇也是對暴力犯罪方式的舉例,即對以行兇方式實施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適用特殊防衛過當的規定。
3.只有當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這里的人身安全,應僅限于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嚴重的重傷的危險性并不緊迫時,不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4.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對物行使有形力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嚴重的放火罪、爆炸罪等。
5.即使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經結束的情況下,不得因為防衛行為原本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例如,在殺人犯已被防衛人制服的情況下,防衛人應停止防衛行為;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的,便是防衛不適時,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有哪些注意事項5
法律分析:特殊正當防衛的注意事項如下:
(1)特殊正當防衛不適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
(2)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于故意殺人。
(3)行兇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4)只有當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5)必須屬于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對之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6)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備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違法行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備有責性。
(7)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有什么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1)特殊正當防衛不適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2)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于故意殺人。對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衛,應具體分析,關鍵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3)“行兇”: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對于暴力造成一般重傷的,不包含在“行兇”之內。例如,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即屬于重傷,但當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時,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4)只有當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5)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須屬于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對之進行特殊正當防衛。(6)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備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違法行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備有責性。但是,應當嚴格限制對缺乏有責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當防衛。(7)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在殺人犯已被防衛人制伏的情況下,防衛人應停止防衛行為;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的,便是防衛不適時,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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