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好心幫忙造成傷害該擔責嗎?
案情介紹 2021年1月中旬,72歲的沈老太在藥店買藥時突然暈倒在地。當時,正在藥店值班的小李見狀急忙施救,為老人做了心肺復蘇。沈老太蘇醒后,被趕到的救護車送往醫院。沈老太的兒子向醫生詢問后得知,因沈老太患有骨質疏松,多根肋骨在做心肺復蘇中被壓斷,右肺挫傷。出院后,沈老太及其兒子向小李提起訴訟,要求索賠。小李認為,自己施救雖然壓斷了沈老太的肋骨,但是挽救了她的生命,不應當賠償。 專家點評 吳晨,“八五”普法民法典講師團成員,全國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宸章律師事務所主任。 在這個案件中,見義勇為者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說的,叫自愿實施緊急救助,也就是我們日常說的見義勇為。鼓勵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是倡導我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表現。民法典從幾個方面保護見義勇為者,彰顯優良道德風尚。對見義勇為者受到的損害,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了侵害人的賠償責任和受益人的補償義務。對和本案類似的,見義勇為者給受救助人造成的損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見義勇為者不承擔民事責任。相較于補償受救助人受到的損害,鼓勵見義勇為體現了更高的社會價值。因此,民法典作出了見義勇為者不承擔責任的價值判斷,彰顯了民法典通過在社會成員之間分配風險來構建良善社會秩序的法治精神。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好心拉人出車禍承擔多少責任
善心邀人被車撞了要怎么認責,優選分辨是己方車輛的義務占比,再看是不是運營車輛。下邊非運營車輛達到“好意同乘”的情況,適度緩解承擔責任的事例:
張三和李四是與此同時,兩個人酒店住宿地區很近,張三出自于好意允許在駕車工作的情況下順道拉上李四,但道路上卻出了車禍事故,歷經交警隊對安全事故認責,由張三安全駕駛的車輛承擔全部責任。事后李四向張三理賠20多萬元的醫療費。
依據檢察官法要求“好意同乘”標準,非應營運車輛再不扣除酬勞時為別人帶來協助,若中途發生車禍事故,則應當適度緩解其承擔責任,除開駕駛人員有過失以外。最終人民法院審判覺得此次緩解張三的法律責任,可緩解30%的承擔責任,但未執行確保旅客生命安全的責任,需張三本身承剩下的70%。
第二種營運車輛不可以達到“好意同乘”的標準,下邊是必須擔負承擔全部責任的事例。
張三是一名貨運司機,且與李四是隔壁鄰居。某一天張三提前準備要去某省搬新家配送,恰好李四獲知與自身去的地址一致,兩個人就商議一同前往。但道路上發生了安全事故,交警隊定張三承擔全部責任,事后李四規定張三賠付醫療費用并提起訴訟了他。
人民法院審判覺得張三是營運車輛,不組成“好意同乘”的劇情,因此張三要賠付李四全額的的醫療費。
自行做別人車輛跌傷后,能不能向別人全額的理賠,必須看能否達到一些三個標準。
1、非經營車輛,非營運車輛才可組成好意同乘情。
2、無償性,假如付款一定的成本都不組成好意同乘。
3、滿意性,歷經買車人的允許坐車。
幫助別人是國內傳統式的中華傳統美德,可是配用別人也是有一定的責任確保旅客的安全性,因此不可以因安全駕駛時疏忽粗心大意造成旅客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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