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溺水同行有責任么
同行如果由于其對游泳經過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及怎樣避免危險的發生警示不夠、預見不夠,與朋友溺水身亡之間存在肯定的因果關系,應承受肯定的賠償職責。.如果其中溺死的人并不會游泳,而其他的人會游泳,則能夠視作其他人有肯定的過失(不應當帶他去從事不會的,有肯定危險的活動),而過失與損害結果又有肯定的因果關系。
一、未成年溺水同行有責任么
1、未成年人結伴游泳溺亡,同伴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未成年人是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對其子女依法負有教育、監督、管理和保護義務。
2、但如果是成年人承諾攜帶未成年人則可能構成先行行為的不作為犯罪。
二、結伴游泳者之間有沒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
1、本案事發時游泳活動系由朋友、同學間自發相約成行,并不存在由何人組織的問題,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所規定的群眾性活動。
2、從參加游泳活動的人員來看,參與者之間均系平等自律的,故參加活動的成員相互之間均無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三、在江邊游泳有其他學生溺亡,其他同行學生應承擔責任嗎
1、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2、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學生溺亡政府承擔什么責任
一、溺死比較復雜,鑒定時主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水中尸體的個體識別 死者的容貌、著裝、特征性標記等。DNA檢驗
(二)水中尸體的損傷 注意區別生前損傷、瀕死期損傷和死后存留水中所致損傷。瀕死期損傷生活反應不明顯,死后損傷無生活反應。
(三)落水地點的勘察與判斷
(四)死亡時間推斷
(五)水中尸體的死因主要鑒定生前入水還是死后拋尸。
二、溺死尸體的征象:
1、口鼻腔前可見多量白色或淡紅色*形泡沫
2、尸斑呈淡紅色
3、皮膚皺縮、膨脹與雞皮樣變
4、手抓異物或甲溝內嵌塞泥沙
5、呼吸道有溺液和泥沙
6、肺部有嚴重水腫、氣腫
7、左右心血液改變及主動脈內膜染紅
8、心、肝、腎等內臟有硅藻
三、學生溺水身亡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1)學校在國家規定上課時間或周末、節假日時間內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或校外活動,沒有對學生進行相應安全校驗,沒有在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況下,學生溺亡的;
(2)因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導致學生溺亡的;
(3)在明知學生身體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活動的情況下,未予以必要注意導致學生溺亡的;
(4)學校發現學生擅自離校外出,未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導致學生溺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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